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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与蛇,闹剧何时休? ——对农夫山泉遭遇网暴事件的法律评论
Thu Mar 28 17:55:00 CST 2024 发布人:华诚小编

农夫与蛇,闹剧何时休?——对农夫山泉遭遇网暴事件的法律评论

金易文

2024年的早春特别寒冷,皆因世态炎凉,身未冷而心已冷。这不,前段时间跳梁小丑毛星火起诉莫言的闹剧还没有完,广大网民们对两家饮料企业又展开一场捧与杀的闹剧,对其中一家展开毫无底线的捧,对另一家展开毫无底线的杀,这出闹剧眼看着愈演愈烈,已然闹到了令人毛骨悚然的地步。

一、农夫山泉遭遇网暴

自2月25日,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因病医治无效逝世后,关于农夫山泉以及农夫山泉创始人钟睒睒的网络暴力攻击就不断发酵扩散,并演变成大规模的罢买站队等行为。梳理事件发展至今半个月以来的种种,大致可分为针对钟睒睒本人过往的从商经历,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被戴上“忘恩负义”“发不义之财”等帽子,以及其子的国籍问题;以及针对农夫山泉的股东、产品设计等的发难,这部分尤其荒谬,可以说是“离天下之大谱”了,现在的农夫山泉简直可以说是恶贯满盈,罄竹难书:
农夫山泉瓶装水的包装图案,被指就是富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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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瓶身的水纹,被认定灵感来源于日本铜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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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用的红色瓶盖,被指责为日本旭日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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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急,这还不够离谱,还有更离谱的:农夫山泉旗下东方树叶茶π的包装,被指是日本靖国神社,而瓶身设计,被指是模仿了日本臭名昭著的招魂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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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连农夫山泉厂区里的指示牌上有日文提示,都能变成一个证明农夫山泉有罪的如山证据。

而离谱的极致,则是下面这个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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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背后的惊天秘密:当年的日本战犯中野久勇,其实是农夫山泉董事长钟睒睒的亲爹!因为当年中野久勇越狱后不知所踪,暗示在中国他在中国传宗接代了。并且还给出了所谓的证据:第一,对比照片,中野久勇和钟睒睒、钟墅子父子长得很像;第二,钟睒睒和中野久勇都姓“zhōng”,钟墅子的前两个字里更是隐藏了“中野”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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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网友们进行了总结:原来农夫山泉的“农夫”二字,是“农夫与蛇”的农夫,暗讽钟睒睒对当年曾经帮助过他的宗老“忘恩负义”

看完这些,笔者可以说目瞪口呆,唯有在排外这一层上,国人的想象力可以如此丰富,是不是现在网民的主体已经从低学历转型为精神病了?还是不得不感叹一声:“牛B”。

其实笔者是不愿意在这样故弄玄虚且愚蠢至极的事情上浪费时间的,古人早就说过,宁与智者争高下,不与愚人论长短,何必跟有些人去争辩屎是香的呢?所以,笔者也要加入他们:

交通信号灯的红灯标志有问题,凭什么看见那个圆圆的红红的标志就必须停止?这简直象征着向日本投降,必须拆除全国的交通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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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也必须改名,“向日”是什么意思?凭什么要“向日”?建议改成“向中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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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鸭蛋也不许吃了,涉嫌亲日媚日:其红红的蛋黄,与周边白白的蛋白相结合,不就是一面日本国旗吗?以后谁吃谁就是精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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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宗庆后生龙活虎的时候,没人说农夫山泉,他一去世就开始各种谩骂,由此可见,宗庆后就是农夫山泉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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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笑归玩笑,回到现实,面对网络上如此猛烈“攻击”,除了钟睒睒本人的一篇小作文,农夫山泉几乎没有正面的直接应对。农夫山泉不是最后一个受害者,也不是第一个,事实上,近期针对企业的舆论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最近的一起是董宇辉“小作文”风波:从去年12月中旬到今年年初,东方甄选和董宇辉被频频架在热搜上,也导致东方甄选股价一度大幅下跌,也逼得董宇辉将微博账号内容全部清空。

舆论场上带节奏、编故事、煽动对立情绪的可怕,让网络暴力后的无奈频频升级,特别是面对裹挟起的所谓汹汹“民意”,加之声讨边界模糊、挞伐者面目不清,对于企业来说,一旦陷入类似风暴,几乎百口莫辩。而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任由此类现象滋长,极可能在社会层面衍生“寒蝉效应”,使得人人自危。

打棍子、扣帽子之类的荒谬逻辑,之所以在网络时代会有如此深厚土壤,背后的法治环境和社会心理不容忽视,同时也与平台的算法推荐、流量变现逻辑密不可分。难道网络真是法外之地了吗?这些网络暴民真的可以躲在屏幕后面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当然不是

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1、首先是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有关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而除了作为自然人的钟睒睒享有人格权外,根据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作为法人的农夫山泉公司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去年10月10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明确: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对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犯名誉权行为,应当依法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意见》指出,加强对民营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惩治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

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致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等遭受实际损失的,应当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然后是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而对于网络暴力,两高于2013年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专门规定: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面对近期以来的网络暴力新形态,去年9月,“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了,针对网络诽谤行为、网络侮辱行为、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等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1.      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2.      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3.      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农夫山泉公司,《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也为这些网络暴民们量身定制了损害商业信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司法实践,此处的“重大损失”,一般以人民币50万为标准,以农夫山泉这段时间蒸发的股价和损失的销量来看,够够的了。

3、更多的立法还在路上

今年19日,国家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此前一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报告称,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法确有立法必要

2月21日电,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更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司法部部长贺荣在座谈会上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启动,要坚持开门纳言、汇集众智,广泛听取意见,遵守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效,凝聚各方共识和力量,制定一部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法律,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所以,勿谓法网恢恢,其实疏而不漏。笔者奉劝这些网络暴民们,给自己子孙后代积点德吧,如果你们有幸有的话,别多行不义必自毙了。

三、关于短视频、流量、算法

如果要对这类事件的原因进行更深层次的挖掘,无疑短视频背后的平台算法的推波助澜,扮演着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在短视频平台上,为了所谓的流量红利,无数食髓知味的臭虫们闻风而动,纷纷要来分这一杯羹。那些平日里兢兢业业做鸡汤的up主,视频观看最多不过两位数,但只要借助这泼天的“爱国”流量围剿农夫山泉,视频流量肉眼可见变成了六七万。

流量越多,up主越兴奋,骂农夫山泉骂得两眼放光,除了动嘴,手也闲不下来,纷纷开始自己浮夸无脑的才艺展示,加入了围剿农夫山泉的抢流量大军之中。有up主把农夫山泉直接倒进马桶里,说农夫山泉只能冲厕所用。

有up主义愤填膺对着一瓶农夫山泉高喊“滚出中国去”。

而这些视频底下,也不乏拍手叫好的乌合之众们。

这些年随着短视频的快速普及、"下沉",其影响力不容忽视,短视频平台和微博、论坛乃至B站这样的中视频平台最大的区别就是每一条短视频缺乏足够有效、清晰的讨论,是以up主为中心的内容“喂饭”,这种“喂饭”就很容易形成不受到任何挑战和质疑的单方面“带节奏”,而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送机制又让受众在观看了某个视频后,会被平台算法推送更多相同观点的视频,从而强化了某一类观点对受众的影响,形成一种“洗脑”机制,可以说,每个短视频给平台的受众都处在自己的“信息茧房”中,加之越来越多的up主发现了“带节奏”所带来的巨大的流量价值,“十年拍片无人问,一带节奏天下知”,更是开始有更意识的推波助澜,愈发内卷,最终形成了今天这样一个精神病取代正常人的舆论海啸。可以说,是短视频与算法切断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链接,使得人人之间无法共情,社会撕裂愈发严重。

这是互联网生产力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也对社会治理和国家安全来说是极其重大的挑战,舆论场群魔乱舞,裂的是中国民众,伤害的是中国企业,破坏的是中国经济,威胁的是中国国家安全,必须得管管了。

好在监管机构也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2021年12月3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

但这仍然不够,这份规定对何为“主流价值导向”“正能量”缺乏明确的定义,而现实是,多数网络暴力都是假正义之名,行苟且之事;此外,这份规定主要的意义在于提高平台算法的可读性和可追溯性,但并没有对算法经济的本源,即算法推荐机制的正当性提出任何行之有效的要求,而这恰恰才是症结所在,才是监管机构真正要投入精力,认真管理的问题,否则必然“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侵袭”。

四、笔者想说

文章的最后,笔者想借用财新的一句话来总结:农夫山泉的困境,也是社会认知向常识回归的困境。那么,在社会认知向常识回归之前,在如今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下,面对这样非理性的舆情危机,企业如何自救?

很无奈,事实上企业根本做不了什么,面对网络暴民的狂欢,或许放任自流是最好的办法,如此次农夫山泉就没有积极回应,深谙传播学的农夫山泉不可能不知道,越回应就越会挑动网络暴民的情绪,相反,越是缺少逻辑、法理的探讨,越是靠利用公众情绪,无中生有的舆情,越是能轻而易举地发酵。对企业来说,面对带有所谓先天的“正义”立场的网络暴力,沉默是最好的良药

对监管机构,笔者想说,网络舆固然论值得倾听,这也是部分的民意表达,但不能把“舆情”直接变成“民意”,而是要基于事实,具体分析和探讨。好的营商环境需要正常的舆论监督环境,但对企业的舆论监督,需要的是基于事实的批评,应该变成推动解决社会问题的“利器”,而不是无限上纲上线的莫须有指责,不是挑动对立甚至是扰乱社会秩序和企业经营秩序的“凶器”。

不要再放任这些网络暴民和他们的闹剧继续上演了,是时候重拳出击严打一波了!针对这些网络暴力,务必加大事后追惩,只有这样,在网络环境下才不至于人人自危,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更好保障。建议对于针对企业和个人的网络暴力,惩治力度至少应当等同于散步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谣言,比如散步“发生地震、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这类谣言,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更果断的措施,依法维护企业和公民的正当权益,清朗网络秩序

对这些“带节奏”的自媒体和无脑网络暴民们,笔者想说,或许在你们这些姑且还可以称为“人”的生物眼里,只要“爱国”就可以登上道德制高点,可以骄傲地俯视芸芸众生,可以不受道德法律的约束羁绊,平日里鸡鸣狗盗的勾当,在爱国的名义下,都变得理直气壮,与其说你们是爱国者,毋宁说是一群彻头彻尾的暴徒,是新时代的义和团,连街头小偷都不敢呵斥,却有勇气高呼灭了小日本,连活着同胞的苦痛都漠不关心,却有脸说不忘死去的同胞。

真正的爱国,不是口头上的肆意攻讦,更不是拿着放大镜审视企业乃至诛心构陷。真正的爱国,需要的是脚踏实地,在各自岗位上的竭诚奉献。笔者送你们十六字真言:苦海无涯,回头是岸,放下屠刀,麻溜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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