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九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其中,《办法》提高了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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