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7月1日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反垄断法配套法规之一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后反垄断配套法规作出的重大调整,预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将进一步加强,同时也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和企业做好反垄断合规提供明确的指引。
根据《暂行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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