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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代理专利侵权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年度报告》
Mon May 06 11:10:00 CST 2019 发布人:华诚小编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发布。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28件典型案件,从中归纳出37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上述年度报告的专利民事案件审判部分包括华诚合伙人黄剑国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专利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评述该案件的两个指导意义在于:

 

(1)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共同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加害主体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各加害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意思;各加害人彼此的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各加害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意思的范围内。

 

(2)专利法意义上帮助侵权的认定

在前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行为并非泛指任何形式的帮助行为,而是特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侵权专用品提供给他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案情回顾】

SMC VS 中气公司、倪天才 发明专利权侵权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99-201号

SMC株式会社因发现中气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倪天才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SY系列电磁阀产品涉嫌侵犯其持有的三件中国发明专利,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三件专利侵权诉讼,要求二者停止侵权同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温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定被控产品构成侵权,但认为倪天才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其系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中气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二者不构成共同侵权、倪天才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其后,SMC株式会社针对连带责任问题就三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维持了温州中院判决,同时提出由于倪天才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故其代收货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此外,仅依据倪天才的代收款行为,不足以证明其与中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或不正当控制的情形,因此对于倪天才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未予支持。

之后,SMC株式会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院经审理后,接受了SMC株式会社关于倪天才与中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认为倪天才在主观上与中气公司有明显的共同侵权故意,客观上利用其对中气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与中气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因此,倪天才与中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最终,最高院撤销了三案的一、二审判决,改判倪天才与中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最高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三案的总赔偿金额从一、二审判定的人民币三十万元提高到人民币九十余万元,其中包括改判并支持了smc株式会社主张的全额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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