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入表系列(四): 数据资产合规审核要点之一:数据权属审查
一、引言
2024年是数据资产入表实践的元年,数据交易所/平台、律所、会计事务所等主体通力协作,在数据治理、确权合规、质量评价、经济利益分析、成本归集分摊、入表披露等环节提供支持,为各地企业顺利实现数据资产入表。在数据资产入表整个项目的承办过程中,从律所方面而言,主要为入表主体提供“数据资产权属审查”和“数据资产合规审查”两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文将对数据资产权属审查进行重点讨论。
图一 数据资产入表路径
二、数据资产合规审核要点之一:数据权属审查
在上一期“数据资产入表系列(三)|数据确权登记的路径和流程”一文中,我们提到,虽然数据确权登记并非识别企业是否控制数据资源的必要条件,但仍系主要途径。目前,各地数据确权登记主要呈现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数据资产登记两种模式,除了提供数据的基础信息外,两种确权模式均对“数据来源情况”的论证提出了要求,即说明数据来源的合法性。
(一)数据来源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数据资源可能是交易获得、合法授权、自主生产或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等方式形成的。其中:
(1)交易获得的数据资源应当具有合法的交易凭证,如税务发票、数据采购协议。
(2)合法授权的数据资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授权凭据。就合法授权的数据资源,首先应当审查授权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有权授权他方开展数据加工处理和运营;其次,应当确认原文件中的授权表述是否完整,如图二中的第一次授权仅提及项目资产使用的授权,未提及数据相关加工处理及运营部分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当审查数据资产授权书中的表述问题。
图二 数据使用授权链路图
(3)自主生产的数据资源应当具有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支出。
(4)公开渠道获得的数据应当确认每个数据字段对应的来源网站未限制公众访问,且未作出任何有关知识产权限制的协议或声明。尤其是公开爬取的数据,应当重点审查:爬取信息是否属于公开信息、爬取行为是否遵守了ROBOTS协议,以及企业是否与被爬取方存在竞争关系等。
而对于已经获得相关登记证书的企业来说,应当通过登记平台核验数据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如证书的有效期限、授权范围等),调取并查阅相关登记材料,进一步确认数据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争议,权利主体是否具有相关的资格资质,登记的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
(二)数据权属评估
《数据二十条》根据数据价值链的不同阶段,将数据三权分置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其中:
(1)就数据资源持有权,应当审查是否与个人信息主体签订了披露完整、合法有效的用户协议;其他第三方数据来源是否与企业之间明确了相关数据持有权归属并能够证明自身对数据的合法所有权;
(2)就数据加工使用权,应当在确认数据持有权归属的相关协议文件中一并确认;
(3)就数据产品经营权,应当确认企业在将数据要素形成数据产品的过程中,是否投入了相应的人力物力、技术成本;是否对其进行了有独创性的加工,加工使用的相关技术、设备、系统等是否完全为企业所有;以及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权利瑕疵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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