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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租金 ——兼论破产场景下抵押权效力
2022年06月27日 发布人:华诚小编

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租金——兼论破产场景下抵押权效力

 

作者:钱军亮

 

抵押权大多设立在不动产之上,作为一项担保物权,抵押权设计的功能主要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同时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抵押权的特点之一便是设定抵押权时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出租抵押物也当然成为抵押人使用抵押物的方式之一,在此场景下,债权人能否就抵押物的租金主张优先权,是一值得探讨的问题。尤其,当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一问题又会与破产法下的清偿顺位的制度设计交织在一起。本文将分别探讨两种情形下,抵押权及于租金的效力问题。

 

 一、民法和司法实践的态度

    租金作为民法规定的一种法定孳息,债权人可否主张以租金优先清偿债权,民法设有相关的条款。《民法典》第412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之前《物权法》第197条的规定与此完全相同,《民法典》完全承袭了原来《物权法》的规定。从法律条文本义上看,租金纳入优先清偿的范围,需有三个条件。第一,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发生;第二,人民法院扣押了抵押财产;第三,抵押权人应当要通知法定孳息的清偿义务人。

最高法院在(2020)最高法执复169号一案中,再次明确抵押权人主张收取租金需符合民法规定的上述三项条件。此外如广东,江苏,浙江法院均有类似案件,在判定孳息是否可以用于优先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时,基本都是根据《民法典》或者《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来认定的。

笔者认为,民法这条制度设计正是反映了抵押权同时兼顾了担保功能和发挥抵押物使用价值的特点。当抵押权设定时,主债务未届履行期,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抵押物并收取孳息;一旦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且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时,抵押物就应该发挥其担保偿债的功能,此时剥夺抵押人继续行使孳息收取的权利,可以促进主债务的清偿,有利于达到尽快消灭债的目的。

 

二、抵押合同约定租金用于清偿主债务的效力

前述民法关于孳息用于优先清偿主债务的规定,系抵押权效力的法定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以约定形式增设、或者变更法定内容。如抵押双方约定,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本身以及抵押物的孳息,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时,抵押权人可直接主张以抵押物、以及抵押物的孳息清偿主债务。

笔者认为上述约定不应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对世性。抵押人以其一般财产对所有债权人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将减损抵押人对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能力。《民法典》第412条没有允许当事人对于孳息在何种条件下可以用于优先清偿主债务进行自由约定的余地,因涉及第三人利益,抵押合同的此种约定不能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抵押权人主张收取孳息用于优先清偿主债务的,只能依据《民法典》第412条规定的法定条件行使。

 

三、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抵押权人主张收取孳息的条件

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i]。抵押权人仅可能在抵押人被破产受理前,向法院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扣押。在最近笔者所在机构担任管理人处理的一起破产案件中,某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了孳息用于优先清偿主债务的条款,但在破产受理前,债权人并未提起诉讼且并未申请法院扣押抵押物。在申报债权时,这类债权人又向管理人提出,抵押物的租金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有抵押的债权。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的效力仍应适用民法的规定。虽然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未到期的,受理破产时视为到期,但抵押权人仍须以抵押物被法院扣押,作为主张以孳息优先清偿主债务的条件。在破产场景中,尤其要考虑公平清偿,扩大抵押债权人的受偿范围,将严重影响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权益。

在鑫瑜企业诉亚美公司一案中(一审:(2020)浙0327民初3814号,二审:(2021)浙03民终337号),二审法院在判决中阐述到,据物权法第197条规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效力通常不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亚美公司被一审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等相关规定,对涉案抵押财产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由管理人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另外,涉案租金产生于亚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本案也不符合物权法第197条规定的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的相应条件,故鑫瑜企业对涉案租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ii]

若债权人在抵押人受理破产之前已经申请法院对抵押物扣押的,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抵押人)财产时可向实施保全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解除保全后,管理人仍可向承租人收取抵押物的租金,此时租金是否可用于优先清偿抵押债权的问题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倾向于认为,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抵押物产生的租金用于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原因有二:第一,抵押权人已依民法的规定申请法院扣押抵押物,管理人依破产法申请对抵押物解除扣押的目的,在于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而非削弱抵押权的效力;第二,抵押经过登记具有公信力,抵押物经法院扣押,也应具有公信力,满足法定的收取孳息的条件,可以对抗第三人。此时,应优先保护抵押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无论抵押合同是否约定了抵押的效力及于孳息,抵押权人都须依《民法典》第412条的规定主张收取孳息的权利。在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只有在破产受理前申请法院依法扣押了抵押物的,才可以向管理人主张以抵押物孳息用于优先清偿抵押债权。



[i] 《企业破产法》第1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ii] 《别除权优先受偿范围不包括抵押财产的租金》,张元华(二审承办人),《人民司法》202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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