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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交易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注意事项
Fri Jan 19 12:46:00 CST 2018 发布人:华诚小编

演艺交易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注意事项

◆ 朱小苏  曹衣晖


从2008年至2014年的五年时间中,每年中国演艺合同纠纷数量基本处于平稳状态,但从2014年开始,演艺类合同的诉讼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至2016年达到一个高峰。由此可见,近年来人们日益增长的演出消费需求和目前尚未完善的演出市场法律规则之间仍然存在矛盾,其中演艺合同纠纷成为一个较集中的法律问题。因此,演艺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

1、签约主体的审查

首先,对于签约的主体,需要审查其是否有资格。例如,曾经在春晚上演出的小品“如此包装”中,赵丽蓉饰演的角色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后发现被欺诈,于是要求解除合同,但合同的相对方拒绝解除,最后是由于其在合同上签的名字不是真名,合同才得以解除。现实中,许多艺人用的是艺名,例如台湾歌后邓丽君,她的身份证明上显示的名字是邓丽云。如果艺人使用艺名或者演艺行业的名字签订一份合同,其合同效力并不一定是无效的,因此如果事先核查艺人的身份证明,能够在减少一定程度的风险。如果签约方是企业,则需要核查其营业执照,并确认对方的经营范围是否囊括合同有关的业务。国内企业的企业信息可以通过营业执照或工商局网站进行核实,而国外企业则可以通过相应注册主体的资格文件进行核查。

其次,需要审查对方是否有权签订合同。通常情况下,演出合同的签订,可能涉及到演出团体的直接签约,也可能涉及到演出的代理方,甚至是代理方会将其拥有的代理权分发给不同区域的下级代理方。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前需要进行核查,尤其是涉及标的较大的演出合同,除了通过代理方的授权书了解其授权权限以外,最好与演出主体有直接的沟通,以确认其是否对合同所涉演出知情。

2、文书形式的选择

在演出交易的过程中,需要签订许多不同的文件。例如,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就不确定的事项达成了初步的意向,签下一份战略框架协议或者是意向书以便作为未来的合作基础。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则会签定备忘录或者是条款清单,最后再签订合同。但是现实中,许多文件虽然在名字有所区别,但是内容界定却非常模糊。因此我们建议,不要通过文件的名字来判断其内容,如果一份文件的内容已经构成合同,但仅因为文件的名字是备忘录而随意签订,如最后不履行则可能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

3、商务条款的细化

对于合同的商务条款内容,与律师沟通十分重要。在有关演艺合同纠纷的576份裁判文书中,有近300份是关于金钱给付,演出费用的支付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矛盾,其中一部分是源于恶意拖欠,而另一部分则是因为条款约定不清。

例如一条支付条款约定“同意支付演出方xxx金额”,这条约定则可认定为约定不清的合同条款,因为如税收承担方等重要信息未约定明确。又例如,在国外,演出合同所涉及的演出费通常仅指给付给演员表演的酬劳,而不包括表演当中所涉及的剧本、音乐的版权费用,因此关于版权费用的承担方需要做单独约定或对演出费的定义做清晰界定。除此之外,例如与境外团体签订合同时,如果通过国际银行付费,对于手续费的承担方也需要以条款约定。需要注意,这些看似细小的细节,会导致各种法律纠纷的产生,明确和细化商务条款不仅为法官提供判断事实的依据,也为律师创造了沟通的空间。

4、演出内容的保证

在演出合同当中,对于演出内容,必须要有相应的保证条款。例如,开办一场演唱会,可能会涉及到关于演唱会中所演唱歌曲的各种著作权利,如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虽然演出内容只是演唱一首歌曲,但所需要获得的权利非常多。因此对于演出内容,提供的资料等都应该有相应的并且较完善的保证条款保证各方权益。

5、违约赔偿的权衡

违约条款是一份演艺合同中极容易发生分歧的部分,大多数人认为设定高额违约金就能够较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张雨绮解约的案例,当时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发生解约情况,违约金为前一年收入的三倍或三百万港元,最终法院支持了三百万港元这一赔偿约定。可见,在演艺合同中,未必能够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赔偿。在中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存在违约金调高或调低的机制,如果违约金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违约方就可以提出将违约金调低。因此,我们建议,对于损失的认定,包括直接损失和可替代利益,应当与业务人员进行沟通,对这个项目可能投入的费用和成本有合理的预估,这样能够相应减少一定损失。并且,为了证明损失的依据,在这过程中证据的保留也是十分重要的。

6、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

由于演艺圈特殊的性质,许多问题通常使用感情而不是法律解决,处理问题的方式都较随意,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一些演出甚至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对此我们建议,首先,合同最好事先签订,而不要选择到签;其次,合同形式最好选择书面合同,尤其是在演出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对于演出阵容、权益、赞助回报、表演的曲目等有调整,也尽可能用书面的形式;第三,最好选用纸质合同;最后,在沟通过程中,最好通过文字而不是语音。另外,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签订同样重要,履行与签订过程中的证据也都应注意保存。


注:以上内容为根据朱小苏律师于第十九届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演艺行业法律事务沙龙活动演讲的录音整理成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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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苏律师现为荷兰莱顿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并持有上海市WTO高级专业人才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上海市版权局版权交易证书(版权交易经纪),曾先后服务和实践于海牙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办公室、荷中经贸促进会以及某财富五百强企业在华投资公司法务部。

朱律师专注于外商投资、公司收购兼并、市场退出、知识产权以及反垄断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公司商事领域,朱律师参与了许多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合资、合作项目,并曾代表包括多家财富五百强企业在内的诸多跨国公司处理有关公司兼并、出售和收购重大资产。同时,朱律师经常在公司解散和破产清算案件中以清算组组长、管理人负责人的身份或代理债权人、债务人或相关当事方参与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及重整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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