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与出版物
涉外实务分享:律师银行见证业务
Mon Mar 06 14:47:00 CST 2023 发布人:华诚小编

涉外实务分享:律师银行见证业务

李凯扬



一、允许律师见证的银行业务类型

首先需明确的是,律师见证业务系对于法律事实进行的见证,对法律事实真实性作出证明的过程。

根据《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之规定,律师见证的业务类型包括:

1.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

2.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

3.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a. 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

  b. 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

4.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

5.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而境外银行在国内业务中,需要律师见证的主要包含:跨境协议签署以及跨境业务办理两方面业务。银行的跨境业务办理主要是境外银行卡开户等事项,具体以委托人要求进行见证的业务类型为准,但见证的内容应当限于《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中规定的对法律事实的证明,不得超出以上范围。

承办见证业务的律师团队内部应当于业务办理前起草相应的符合操作指引规范且更为细致的《允许见证事项清单》,仅允许承接清单范围内见证业务。虽有兜底性规定,但凡是清单外内容,均应当报由团队进行过会讨论,谨慎承接。

在办理见证业务前,承办律师应当进行利益冲突的检索与排查,不得为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见证业务。此外,对于律师正在进行的诉讼、非诉业务当事人,由于存在一定利益冲突,建议按照律师协会相应规范履行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二、律师见证业务与公证业务的区别和联系

1.律师见证业务与公证业务的区别

首先,是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律师见证业务是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各地公证处代表国家进行的。

其次,是法律依据的不同。公证有专门的公证法规定,而律师见证暂无现行明确法律规定可以援引适用,仅有全国律协和上海律协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作为指引。结合律师见证业务的性质,在进行相应业务过程中,除律协指引外,亦应当满足《民法典》中关于意思表示真实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三性(尤其是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涉及到具体专门性见证业务的,还需要了解相关业务领域的专门性规定,防止出现影响意思表示和证据能力的情形。

再次,是证明力的区别。公证书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可以直接使用,而律师见证仅与一般证据具有相同性质,更重要的是,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律师具有针对见证事实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意味着在律师见证过程中,需要对于见证事实的详细过程应当严格进行相应的记录收集,并做好归档保存操作,以备后续调用。

2.律师见证业务的优势

首先,律师见证业务往往附带增值服务。有律师参与的见证业务往往能及时发现法律问题并指导当事人如何处理,有利于降低风险,减少纠纷发生。

其次,律师见证业务满足跨境业务要求。虽证据能力方面,律师见证低于公证,但在境外机构认可度方面,律师见证的认可度高于公证。

再次,律师见证业务相对灵活方便。简单说起来,就是庙不好挪,人好挪。日行万步的公证处至少在这个宇宙我还没见过。



三、律师见证业务委托文件签署规范

1.委托见证合同/授权委托书的签署

在见证范围方面:首先,应当详细明确约定当事人委托律师见证的事项,严格根据委托见证合同中的法律服务范围进行操作;其次,应当约定见证的禁止性事项或排除性义务,以减少律师见证的义务内涵;再次,一份见证合同需与单次合同签署一一对应,严格遵循一份项目合同(含附件)一份委托见证合同的规则,避免出现签署框架协议、多份合同签署见证签于同一份委托见证合同的情形。

根据《见证业务指引》,委托见证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委托人的身份信息;(2) 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3) 双方的权利义务;(4) 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5) 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7) 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明);(8) 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在真实性审核方面,对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对是否为本人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符合形式真实要求外,应当前往工商或组织信息的专门网站查询并下载主体资格信息。

在责任承担方面,《见证业务指引》有指导性规定:“《委托见证合同》可以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律师见证费用的3倍为限。”基于该指引的出具时间以及违约金上限民事立法的沿革,建议在委托见证合同中约定赔偿的数额以律师见证费用为限。

2.签署过程前后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律师见证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应在询问委托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经当事人签署或书面确认。

聘请律师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原则上应当在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与本人一致后,进行当面签署。如进行线上签署,应当使用专业的签证软件,或银行应用中的签署系统,在进行AI人脸识别通过后,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签署,防止出现授权委托无效情形。

远程线上签署如保存电子版文件的,应当建立专门文件夹归档保存,如条件允许,同时保存签署的视频录像和识别信息。

3.见证时间紧迫情况下的处理

若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证件真实性的形式审查工作时,《律师见证书》应对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和说明。



四、律师见证业务的操作规范

1.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文件的接收与审核

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说明或进行补充。

《见证业务指引》规定:“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因此,在实际业务进行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每一份均建议要求当事人进行签章并写明日期,也可制作专门类似于的《提供材料清单》,注明当事人提交的每一份材料页数/页码、来源、提交时间等信息,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以快递形式递交文件资料纸质版的,应当留存快递面单并打印快递信息留档。以线上形式递交文件资料电子版的,应当以办公邮箱接收,电子版文件除应满足签字盖章署期要求外,同时应由当事人书面确认其发送邮箱为本人邮箱(该项也建议于聘请律师合同中写明)。

2.见证过程

首先,律师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进行。虽无律师见证业务专门性规范,但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见证人的规定均为2人,从规范性角度出发,律师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进行(实务中存在1名律师见证,另一名律所人员记录的情形)。

其次,见证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议承办团队准备专门录像设备,并做好原始介质的保存工作。基于当前各类区块链固证软件的普及,可以考虑使用专门智能手机使用固证软件拍摄至云端备份保存(需额外付费,录像固证约50元/次)。

3.工作底稿的制作

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1)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3)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4)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若有);(4)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5)适用法律法规。

工作底稿应参考庭审笔录,需要由见证律师、当事人、记录人逐页签字确认,并于尾页中签署日期。

由于见证业务的进行同时涉及到录音录像和工作底稿的制作,建议除2名律师以外,指派至少1名专门人员负责拍摄与记录事宜,该专门人员无取得律师执业证要求。

4.起草并出具《律师见证书》

见证书内容可以包括:(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2)委托见证事项、范围;(3)见证过程;(4)见证的法律依据;(5)见证结论;(6)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7)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律师见证书》应由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文书章。

5.归档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1)委托见证合同文本;(2)工作底稿;(3)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4)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5)《律师见证书》原件;(6)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7)《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

录音录像文件的原始载体应当妥善保管,同时刻录相应文件至指定光碟,与纸质文件共同归档保存。



五、律师见证业务的后续处理

1.律师不予见证的情形

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1)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2)委托人无权委托;(2)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3)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4)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5)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2.撤销《律师见证书》的情形

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撤销《律师见证书》:(1)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重要事实系委托人或相关方的虚假陈述;(2)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3) 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

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撤销《律师见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应根据《委托见证合同》载明的见证用途/目的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3.律师见证业务的衍生业务

律师见证系对于法律事实的见证与证明,若当事人需要针对具体法律行为、相关法律文件性质等提供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非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应当另行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在建立委托关系后,律师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网站之内容旨在提供有关华诚的一般信息。本网站之内容不得被视为与访问者建立律师-客户关系,也不视为是为任何具体事宜提供法律意见。网站访问者应向律师咨询以获得专业法律意见。 对于任何争议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在没有获得恰当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本所客户和其他网站访问者不能将华诚网站上的任何信息作为采取行动与否的依据。

© Copyright 2000-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 沪ICP备15028801号 隐私保护 | 用户反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1317号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