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好友能否作为遗产管理人?
吴彦律师
前言
民法典实施后,民法典继承编中新增的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倍受社会关注。现实中存在相当部分的被继承人,虽有继承人,但出于各种原因并不愿意将遗产交由继承人处理。近日,笔者团队代理的一起逝者生前好友申请遗产管理人案件历经波折终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张先生父母均已去世,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共生育六名子女,其中三名已去世。张先生生前均由好友刘先生照顾,所有的生活及工作事宜均交由刘先生照料打理。张先生针对公司的设立及运营、不动产处置等不同的事宜留有若干份委托文件给刘先生,并多次表达要将全部遗产捐赠给公益机构的愿望。公司设立后也由刘先生担任法人,并由刘先生进行实际运营。此外,张先生还留下了一份声明,写明与自己相关的一切事宜均由刘先生处理,留下声明的次年张先生被确诊为阿兹海默症。从张先生确诊为阿兹海默直至张先生去世,所有与张先生有关的事宜继续由刘先生负责安排处理。张先生去世后,张先生的几名继承人找到刘先生,要求刘先生交出所有遗产,并通过各种方式骚扰刘先生的生活。刘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指定其为张先生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确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虽然刘先生不是逝者张先生的继承人,也不是遗嘱执行人,但根据逝者生前出具的多份文件,逝者事实上委托刘先生代为处理其生前及身后的一切事宜,故可以认定逝者已经指定了刘先生作为其遗产管理人。此外,根据几名继承人的一致陈述,逝者生前的生活起居、工作等事宜均由刘先生负责,且刘先生具有相当的业务能力,故由刘先生作为遗产管理人也有利于逝者遗产的管理,能最大程度维护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由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的实施时间较短,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态度相对谨慎保守,2023年之前此类案件被驳回的概率远大于被支持的概率,被驳回的理由多为继承人之间存在矛盾。即便有少数案例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也大抵会判决由继承人来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的难点在于继承人众多,意见不统一,遗产种类多样、价值过亿,且逝者生前留下的多份文件中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为了证明由刘先生担任遗产管理人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最有利于逝者遗产的管理,我们从不同角度将多份间接证据排列组合,并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来充分阐述和分析我方的观点,最终我们的观点被法院采信并在判决中被引用。
结语
本案中法院直接判决指定由继承人以外的人来担任遗产管理人,在当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从社会现状来看,目前整个中国社会单身少子化趋势明显,有部分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继承人,如仅局限在继承人范围内指定遗产管理人,这部分被继承人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其次,从意思自治的角度而言,如通过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思表示及生前行为可以确定被继承人希望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人选的,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最后,从公平角度而言,如继承人以外的人确实尽到了主要的照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本身就可以继承部分遗产,不能仅仅因为不是法定继承人就直接将其排除在遗产管理人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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