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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评析 | 王力宏真的“必须凉”吗?——对艺人失德事件的法律评析
Fri Jan 07 16:09:00 CST 2022 发布人:华诚小编

王力宏真的“必须凉”吗?——对艺人失德事件的法律评析

金易文

时间转眼就来到2022年,刚刚过去的2021年不可谓不是魔幻的一年,尤其是年底,虽然天气严寒大雪纷飞,但仍挡不住群众每天吃瓜的热情:先有霍尊事件反转,后有王力宏被锤渣男,可以说是一瓜还未平息,一瓜又来侵袭。

 

此前,歌手霍尊与前女友陈露的纠纷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而就在2021年12月23日下午,据媒体报道,陈露因涉嫌敲诈勒索,已于12月22日被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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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再看当初的霍尊“那一瓜”,笔者不由感慨霍尊确实是挺可怜的。根据警方消息,陈露选择将手中的聊天记录掐头去尾,故意歪曲意思后曝光到微博上,一方面污蔑施冰岚为小三,另一方面也给霍尊泼上了“海狗丸”的渣男脏水。

 

无独有偶,前段时间另一个大瓜——王力宏离婚,也颇受争议。因为热度实在太高,可谓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笔者也就不再多费笔墨来讲述前因后果了。从李靓蕾的开锤,到王力宏的道歉,事情热得快冷的也快,笔者这瓜吃得也是挺着急的。但12月20日,环球时报亲自下场开锤,只能说不愧是环球时报,一句锐评就让笔者不寒而栗:王力宏宣布暂时退圈,这恐怕还不够,失德艺人必须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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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凉”,笔者从这三个字里,看到了满满的命令口吻,仿佛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可给我们的公检法出了一堆难题,包括但不限于:什么是“凉”? 管不管得了王力宏?以及证据在哪里?

 

一、什么是“凉”?

首先,笔者认为有必要搞清楚“凉”的定义:按照新华字典的解释,“凉”作为形容词时,其含义有温度低、灰心、失望以及死亡四种含义,而根据上下文语境以及近年来多起明星出轨事件后的结果来综合判断,环球时报此处的“凉”应当是指让王力宏“死亡”。当然这种“死亡”显然不是指肉体上的死亡,而是指在公众视野中“死亡”,也即我们常说的“社会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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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是“肉体死亡”还是所谓的“社会性死亡”,都逃不开一个“死”字,对于一个自然人来说,都必然是一种严峻的惩罚措施。而这种级别的惩罚措施,一般是只能对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罪犯才能适用的。而笔者之所以使用“罪犯”而非“犯罪嫌疑人”的字眼,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如果要让王力宏“凉”,至少得有三个前置程序,一是羁押,二是公诉,三是审判。

 

但事实上,王力宏既没有被公安机关实施羁押,也没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更没有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怎么就“必须凉”了呢?国家机关尚未出动,媒体和自媒体已经迫不及待,大喊“必须凉”“必须死”,喊完披上大义的代言人、社会的良心这层衣服,仿佛自己就是为民做主、伸张正义的使者,这样做是否公然违背了“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基本法治原则和精神呢?是否传递给受众遇到不平的事就开始网暴的恶劣行径?是只要人够多,大媒就帮我们撑腰的歪风邪气?还是可以私自进行道德审判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颐指气使?

 

笔者认为,王力宏的凉可以是社会良心下的自发抵制,也可以是相关行业道德标准下的限制、禁止从业,但不能是一群媒体和自媒体出来抡着棒子给他一棒子打死,让他“必须凉”。

 

二、管不管得了王力宏?

既然说到了刑事案件领域,那就不得不涉及到另一个管辖权的问题:众所周知,王力宏的国籍是美国,他是一个标标准准的美国华裔,但是并不代表着我国《刑法》对美国人就无管辖权。前段时间因涉嫌强奸罪而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吴亦凡,他就是一个加拿大籍华裔,但也并没有因此逃脱我国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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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到第9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管辖的4个原则,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除了属人原则,其他3项原则都与外国人犯罪有关。按照最基本的属地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中国有管辖权;而根据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境外实施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如果其犯罪行为按照中国《刑法》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且按照犯罪地国家的法律也属于犯罪的,中国也有权管辖;普遍原则则是: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11条还规定了外国人犯罪的特殊情况:“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一般来说,外交代表,如大使、领事等,外交代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华访问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都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他们犯罪,中国不能适用本国刑法进行管辖,但是也不会听之任之,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要求派遣国召回、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制离境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一切的刑事管辖权的前提,都是当事人已经涉嫌犯罪。但是如前所述,王力宏目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锤,也并未被任何公安机关及有权部门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即使在法律上说,我国《刑法》对于美国人有管辖权,但对于未涉嫌任何犯罪行为的王力宏而言,其也不会是我国《刑法》铁拳的目标。

 

三、证据何在?

而说到刑事案件,不得不提的就是证据,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是刑事诉讼的灵魂。但就现阶段而言,一切关于本案的证据,只有微博上李靓蕾发布的几条微博中的所谓“实锤”,而再无其他任何证据。那么问题来了:

 

1、首先,微博上的话可以作为证据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李靓蕾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形式的被害人陈述,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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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被害人的陈述是一种直接证据,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对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但其证据效力是有限的,由于被害人所处的地位和身份的特殊性,在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时,出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憎恨,或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或其他种种原因,往往添枝加叶,夸大其辞,避轻就重,还有些故意捏造事实,谎报案情。因此,被害人陈述如果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排除取得该陈述的非法性因素。如果不能和其他证据相印证,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本案中,李靓蕾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并且其中一些证据的取得方式也难说是否合法,此外,这些证据也均不是在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收集的证据,因此,是当然不能作为认定王力宏存在出轨行为背叛婚姻的所谓“实锤”证据的。

 

2、其次,王力宏的道歉可以作为认定李靓蕾微博内容的证据吗?

王力宏于12月20日在个人社交媒体平台上发文称:“左思右想,男人还是应该承担起所有的责任。我不再做任何解释和辩解,没经营好婚姻,给家人带来困扰,没给大众做好偶像该有的形象,都是我的错。”对于这条王力宏的道歉,有观点就认为,这就是李靓蕾微博内容实锤的最大力证,毕竟当事人都承认了,还有什么好说的?但关于这一点,笔者有不同意见。

 

在刑事案件领域,首先,即使存在被告人供述,也不能排除被告人“翻供”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因此,是否采信被告人的供述,主要还是要结合事实判断,而非直接认定其证据效力。

 

其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即使王力宏“认罪”,也无法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其“有罪”。

 

而在民事案件领域,在诉讼中允许当事人自认一些案件事实,但是一旦调解、和解失败,上述自认的事实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的。这是因为如果可以将当事人在调解、和解中所作的让步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不仅不能真正更大限度地发现真实,而且还会伤害法的正义、效率、秩序等价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因此,无论在刑事还是民事领域,王力宏的微博认错都不能作为认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依据,其是否存在违法犯罪事实,是否应当受到应有的处罚,都应当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及司法机关审判后认定。

 

四、媒体这样做合法吗?

无论是王力宏、霍尊,抑或是当年的陈冠希,其所作所为,都未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被曝光的事,都是他们在私底下的行为。尽管公众可以指摘他们“私德有亏”“营造人设”,但这并不妨碍他们的行为在不干扰大众的前提下,享有隐私权。而这些媒体所做的,显然是侵犯了这些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隐私权并不因法律规定而来,而是每个自然人所天然享有的权利,任何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这些吃着人血馒头的媒体和自媒体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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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后,笔者想说

作为吃瓜群众,当然不会一味为艺人撑腰说话,毕竟艺人失德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就都可以打起道德大旗对他们进行肆意审判乃至定罪。对于这些媒体的所作所为,笔者是嗤之以鼻的,他们无非是引导吃瓜群众将他们所谓的“伦理对错”凌驾于他人法定的隐私权之上,他们铺天盖地输出他们的声音,引导他们为民众量身定制的观念,垄断着本不应该由他们享有的公众视线这一社会资源, 并试图通过道德绑架和道德审判的方式,以舆论代替法律来,对社会事件乃至公众人物进行裁判,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法治社会和法治精神的极大破坏。

 

回到霍尊的案件,笔者更希望在法律惩罚了陈露之后,吃瓜群众不要再一遍遍刷“反转了!”的标题,而是今后都可以更理性地看待艺人失德事件的对与错。笔者希望,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来做准绳”永远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我们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和永恒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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