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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实务研究 | 刍议破产衍生诉讼中的专属管辖确定——以上海地区的不动产纠纷为例
2024年02月20日 发布人:华诚小编

刍议破产衍生诉讼中的专属管辖确定——以上海地区的不动产纠纷为例

孙国栋 朱小苏


前言

2021年12月27日,上海市高级、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集中管辖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上海地区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的管辖规则。《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上海铁路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涉知识产权、海事、金融等专门管辖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法定专属管辖作为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形,其管辖应当如何确定在上述规定中则付之阙如,因此导致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实践。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受理的破产企业涉及的不动产纠纷为例,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可能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铁路法院”)受理。

可见,在现行规定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在实务中管辖问题仍有较大的争议,因此,破产衍生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的管辖问题就成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上海高院对破产衍生诉讼管辖的规定

(一)破产衍生诉讼的范围

对于破产衍生诉讼的范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包含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破产衍生诉讼的范围绝不仅限于上述列举内容。

事实上,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都属于破产衍生诉讼的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破产衍生诉讼的范围远大于破产案由的规定。从主体来看,破产衍生诉讼包含债务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的诉讼,既包含债务人作为原告和被告参加的诉讼,也包含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以及管理人责任纠纷。从性质来看,破产衍生诉讼主要是指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型诉讼,而排除约定仲裁的纠纷。此外,主流观点也认为,涉及人身利益的纠纷也不应被认定为破产衍生诉讼。从时间维度来看,破产衍生诉讼应包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案件以及重整程序终止前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1]在司法实践中,破产衍生诉讼的范围较为清晰,但由此而产生的管辖问题却常存争议。


(二)破产衍生诉讼的管辖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奠定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原则。

考虑到上海地区的案件受理情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出台了《集中管辖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上海地区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主要由铁路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而涉及知识产权、海事、金融等专门管辖的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的案件则不再由前述三家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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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地区破产衍生诉讼中不动产纠纷案件管辖的司法实践

《集中管辖的通知》中细化了上海地区集中管辖的规则,但也进一步规定,涉及专门管辖及法定专属管辖的案件除外,但没有进一步回答的问题是:破产衍生诉讼中的专门管辖和法定专属管辖该如何确定。不动产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法定专属管辖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因此我们以不动产纠纷为例,检索了上海地区涉及破产企业的不动产纠纷案件,特别是2022年《集中管辖的通知》生效以后的案件。破产企业涉及到不动产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于一些房地产公司,也存在少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检索到的案例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我们在段首提出的问题:对于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不同的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2022年前的司法实践: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

对于破产衍生诉讼中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涉及到《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法律适用的问题,在《集中管辖的通知》出台之前,这一问题的答案是明确的:破产衍生诉讼中的不动产纠纷应当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破产法》规定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对于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对于上述规定的冲突,最高院通过司法判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在泸西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中最高院认为:由于《破产法》属于特别法,《民事诉讼法》属于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而上述观点,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沪民辖终61号《民事裁定书》中也有所体现。


(二)2022年后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

1、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出台后,部分法院认为,普通衍生诉讼应当由上海铁路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浦东新区法院管辖,但如涉及专门管辖或法定专属管辖的案件,则不应再由相应的法院集中管辖,而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如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在(2023)沪0120民初13382号《民事裁定书》中便认为:本案涉及债务人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但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件,不属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只能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如,在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协信远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3],闵行区人民法院也认为案件应移送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同于奉贤区法院和闵行区法院,对于《集中管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法定专属管辖案件应当如何处理,部分法院也存在着不同理解。如在原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歌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将被告诉至房屋所在地黄浦区人民法院。被告向黄浦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黄浦区人民法院则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涉海事纠纷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故黄浦区法院依法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上海歌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上海歌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4]


3、由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法院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更普遍的做法是将案件移送至集中管辖的法院。如在原告贾某诉被告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浦法院便认为:被告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案号为(2022)沪03破1号。本案被告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相关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涉及被告的纠纷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集中审理。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5]从下表可见,上述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上海地区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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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践出路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集中管辖的通知》第四条并未就破产衍生诉讼中的专门管辖和法定专属管辖做出规定,在下位法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也即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上述论证在司法实践中却未得到很好的印证,从实践角度而言,对于由三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由铁路法院集中管辖破产衍生诉讼中的不动产纠纷案件才是更多法院和管理人给出的答案。不过考虑到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我们建议在立案之前先与立案庭确认管辖问题。但我们更期待,司法部门可以就上述问题给出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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