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本某公司的一名试用期员工中国籍A(下称“申告人”)向公司举报其直属上司中国籍B(下称“被申告人”)存在职场霸凌行为,并称因该行为导致精神健康受损,已赴医疗机构就诊,希望公司作出正式处理。
申告人A所述核心事实包括:被申告人B曾对其发表“要辞职的话,越早越好”“你在我们公司是活不下去的”“做出那样的利润,你是在小看人吗”等言论,并在沟通中做出以头撞墙等具有威压性的行为。
本文将以本案作为切入点,梳理日本公司在收到职场霸凌举报后应当采取的应对流程、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实务中的注意要点。
二、应当采取的调查措施
根据日本《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職場パワーハラスメント防止法》)第30条之3、第30条之4及相关指针(令和2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5号)的规定,职场霸凌通常被定义为:
在职场中,
①基于优越地位,
②实施超出业务上必要且相当范围的行为,
③并因此损害劳动者就业环境的言行。
根据厚生劳动省的统一定义,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①~③三个要件的情况下,方可认定构成职场霸凌。这三项要件即为所谓的法定判断基准。在具体判断时,还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行为的具体样态是否适当、行为的频率与持续性、发生的具体背景与场合、受害者的身心状态等。
法律及指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在事后应对中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a. 迅速且准确地确认事实关系;
b. 在认定存在霸凌行为的情况下,立即对受害者进行保护和关怀,同时对行为人采取适当措施;
c. 制定并实施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本案中,公司在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开展事实核查。依据指针所要求的“事后迅速、适当应对”“隐私保护”“禁止不利益对待”等原则,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由第三方独立调查人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个别面谈,向相关员工听取情况,系统记录“行为人、时间、地点、行为方式、频次”等关键信息并妥善保存,同时在调查期间采取临时性措施,以避免二次伤害或干扰调查的行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公司对霸凌举报不予调查,或仅进行形式化、任意性的调查,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安全配虑义务或雇用管理上注意义务的违反,并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调查记录的制作要点与保存
在职场霸凌举报的调查过程中,如何制作、保存及管理调查记录,直接关系到调查的实效性与公司在后续纠纷中的法律风险防控。本节结合行政指针要求及司法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就调查记录的构成、保存期限及管理方式予以说明。
a. 调查记录的构成
行政指针要求公司“迅速且准确地确认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关系”,并以此为基础采取相应措施。为体现上述义务的实效性,调查过程中的听取记录、证据资料及调查报告书的系统化整理,在实务中被广泛认为是必要手段。完备的记录有助于避免司法判例中常被指摘的“调查记录不足”“事实确认过程不透明”等问题,从而降低公司被认定为违反安全配虑义务的风险。
调查记录文件原则上应涵盖以下内容:
当事人双方的主张(1、2);
第三方证言(3);
客观证据资料(4);
调查机关的综合判断与结论(5)。
b. 调查记录的语言
关于调查过程中使用的语言,现行日本法律及行政指针并未规定“必须使用日语”,无论是日语、英语还是中文,只要能够确保调查内容被准确、真实地记录并作为证据保全,原则上均不构成问题;但从实务角度考虑,由于公司注册在日本,日本法院及劳动审判程序中原则上需要日文材料,且公司内部决策、说明及责任划分时日语记录更便于沟通与存档,因此建议将日语版作为公司正式记录予以整理。若调查笔录最初以外语制作,应同时制作日语译文,并将原文与译文一并保存,以便后续对照使用。
c. 保存期限的实务标准
日本法律中并无专门针对骚扰调查记录的强制保存年限,但实务上一般会参考下列标准:
・一般性公司文件(含人事相关文书):通常保存5~10年。
・与处分依据相关的资料:作为作出期限性惩戒处分的依据资料:考虑到时效(对不法行为的请求权为5年,根据《民法》第724条)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处分有效性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一般会保存10年。
・用于审议的自主检查表及回顾运营相关资料:建议包括对再发防止措施的检验在内,最长保存5年,如有可能则建议予以保留。尤其是出于对损害赔偿请求风险的考虑,许多企业会选择将其保存10年。
d. 关于保存方式的实务要点
1.形式:原则上保留原始文件(纸质或电子);同时进行扫描、PDF化保存;为防止篡改,可考虑附加时间戳、电子签名等措施。
2.保存地点与访问控制:建议存放于人事部门服务器或专用文件夹;严格限制访问权限(仅限调查负责人、相关高管等);设置密码、加密措施。使用云服务时,应确认服务器所在地(原则上日本国内)及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
3.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原则上禁止向无关人员披露若发生信息披露请求,应通过匿名化、遮蔽处理方式应对。
4.销毁方式:保存期限届满后,应依公司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纸质文件采用粉碎处理;电子数据进行完全删除,防止复原。
e. 追加的实务性建议
在调查结果报告书中明确记载:调查目的;调查期间;调查方法;事实认定的依据;是否构成骚扰的判断;再发防止对策;有助于增强该报告在内部审议及对外纠纷中的证据力。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建议以附带时间戳的形式保存;可将AI工具等用于内容概要整理,但仅作为辅助性手段,不应替代原始证据保存。如能采取上述措施,公司在调查记录的透明性、可追溯性及合规性方面,将可充分满足实务中所要求的“调查记录所需的合理水准”。
四、常见情况处理方案
在事实调查过程中,公司可能面临多种复杂情形。以下结合本案及实务常见情况,分类说明应对思路。
a.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1)
当双方的主张完全对立,且缺乏第三方证言或客观证据时,可暂时保留对事实本身的最终认定,同时采取以下临时性、预防性措施,通常可被评价为相当:
① 进行组织或业务上的调整,例如岗位调整、职责分离、暂时解除上下级关系,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② 视案件程度,对双方提供心理健康方面的支持(如介绍心理咨询),并在公司层面实施防止再发的培训或教育措施。
其中,①通常被认为是必要措施;②则可根据案件的严重性决定是否实施。
b. 事实存在,判断困难(情形2)
在确认存在一定事实的前提下,如是否“超出业务上必要且相当范围”这一要件极为难以判断,可在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为“关于是否构成职场霸凌,难以作出明确判断”,并采取以下预防性应对思路:
① 对被申告人进行指导或提醒(口头或书面),作为警示措施,并要求其采取临时性的改善行为;必要时,安排其参加相关培训;
② 对申告人进行持续性跟进与监测(如定期面谈),以观察是否出现情况变化或再次发生问题。
c. 拒绝配合调查(情形3)
若申告人或被申告人拒绝配合公司调查(无论调查形式为面对面或线上),公司应记录其拒绝配合的理由;尝试采用替代手段(如书面问询、电子邮件确认等),在可能范围内继续推进调查。在此过程中:
① 不得因拒绝配合调查而给予不利益处理(该点属于行政指针明确禁止的事项),但仍可实施必要的业务分离或岗位调整;
② 视需要,可考虑引入外部第三方机构,例如:劳动局的调解(あっせん)制度;委托律师或外部专家进行调查。
d. 三类情形的共通运作原则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应在调查报告书中明确记载:事实认定困难的原因(例如:主张的具体性不足、持续性不足、证据欠缺等);已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及其依据;后续的跟进与监控计划。并就上述内容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原则上取得其理解或同意。
五、风险控制与实务建议
在职场霸凌争议中,事实认定通常高度依赖客观证据。实践中,需要通过邮件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目击证人等客观佐证材料,以及通过面谈会,甚至或者找寻第三方中立员工进行询问,从而来判断是否达到认定职场霸凌的标准。
此外,在精神损害或心理压力主张中,需要注意该情况与职场霸凌的因果关系,如当事人就医时间与相关言行发生的时间对应关系。
同时,询问当事人的诉求也异常关键,在存在工作关系紧张或沟通冲突背景下,如员工明确表示仅希望避免与特定同事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工作,即便接受待遇调整亦可继续就业,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公司可考虑以下更为稳妥的方案:
调整工作岗位
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调整薪酬条件
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支付退职赔偿或慰问金
通过充分沟通形成书面共识
通过营造有利于理解与协商的沟通环境,在维持雇佣关系的同时降低冲突强度,往往更有利于公司整体风险控制。
六、小结
公司收到职场霸凌举报后,应避免仓促作出定性,处理的核心在于审慎开展事实调查与证据评估。从风险防控角度看,调查程序的规范性、访谈记录的完整性、证据留存的充分性,往往比简单判断“是否构成霸凌”更为重要。而对于争议双方的后续处置,更稳妥的做法是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兼顾当事人意愿与现实可能性,寻求转岗、协商等柔性解决方案,既守住合规底线,也规避潜在诉讼风险。
文/沈宁 高级合伙人
沈德辰 律师
陈蓝熙 实习生
沈宁律师简介

沈宁
高级合伙人、律师
沈宁律师具有三十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是华诚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上海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涉刑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律师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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