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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 |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分析(二)
Thu Jan 12 16:57:00 CST 2023 发布人:华诚小编

作者:张慎言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4件典型案例所涉嫌的罪名分别为污染环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

本文分两期推送对该四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三: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基本案情

深圳Y公司系深圳H公司的音响设备供货商。Y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向H公司采购员刘某甲陆续支付好处费25万元,并在刘某甲的暗示下向H公司技术总监陈某行贿24万余元。由王某某通过公司采购流程与深圳市A 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资金转入至A公司账户,A公司将相关费用扣除后,将剩余的资金转入至陈某指定的账户中。Y公司副总裁刘某乙、财务总监林某某,对相关款项进行审核后,王某某从公司领取行贿款项实施行贿。

2019年,H公司报案。2020年,公安局以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刘某甲、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情简析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分别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Y公司的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H公司刘某甲、陈某以财物。故H公司刘某甲、陈某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Y公司的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涉嫌违反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虽然检察机关对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暴露了Y公司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导致员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合规整改及处理

检察机关对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陈某、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通过回访Y公司合规建设情况,针对企业可能涉及的合规问题进一步提出指导意见。

 

案例分析

第一, Y公司作为H公司的音响设备供货商,其员工在经营期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H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涉嫌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根源在于公司忽视了对员工的合规培训,未能在日常经营中给予员工对法律法规的系统行学习,未能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

第二,结合本案的合规监管过程可以看出,如在未发生违法行为之前,公司聘请律师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增加企业合规的专门人员,则可以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从而有效防止上文的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四: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山东省J公司等6家建筑企业,迫于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被要挟参与该涉黑组织骨干成员李某某(新城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组织的串通投标。李某某暗箱操作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导致新泰市涉及管道节能改造等全市13个建设工程项目被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由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带出的5起串通投标案件,牵扯面大,社会关注度高。

2020年,公安机关将上述5起串通投标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深入企业开展调查后召开公开听证会,对J公司等6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涉案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刑法》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标无效,且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规整改及处理

检察机关查清J公司等6家企业被胁迫陪标的案件事实。6家企业案发时均受到涉黑组织骨干成员李某某的要挟,被迫出借资质参与陪标,且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2020年,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J公司等6家企业及其负责人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提出对6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检察机关还向6家涉案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围绕所涉罪名及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并对合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案例分析

涉案企业被迫参与涉黑组织骨干成员组织的串通投标。其中,除了受到他人要挟的因素,涉案企业内部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漏洞亦应当引起企业的重视。

企业可以在日常管理中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合规建设,建立定期述职谈合规、合规学习、员工管理、财务管理、举报制度等相关机制。不仅可以达到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堵塞招投标制度漏洞的效果,亦可以加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优化企业经营管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小结

综上所述,事先在公司内部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尤为重要,可以将企业经营中的潜在风险提前预判,并扼杀于萌芽。

从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企业的刑事风险源于:企业对业务内容和经营事宜没有事先进行合规风险识别、对业务需要取得的经营资质没有进行事先审核及预判、对企业内部人员没有相应的专项合规培训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刑事合规制度和刑事合规意识,导致企业经营中埋下了刑事犯罪隐患。因此,为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企业应当主动、积极地建立刑事合规体系,并通过长期健全、完善合规体系,达到事先了解经营期间可能侵犯的法益、事先预防违法犯罪、及时消除潜在的刑事犯罪隐患的目的,为企业的未来长期发展保驾护航。

此外,从结果来看,L公司在2021年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333%,成为所在地区增幅最大的企业;A公司、B公司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四个案例中的涉案企业均因刑事合规制度的逐步健全而增强了企业抵御和防控风险的能力,优化了企业经营模式,并获得显著成效。

 

注:由于篇幅限制,上述案例的基本案情及合规整改处理在原文基础上有删减,完整版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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