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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期限补偿的介绍
Thu Jan 05 16:23:00 CST 2023 发布人:华诚小编

华诚专利团队

大家好, 我们知道:为配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开展《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于2022年10月31日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今天,华诚专利团队就征求稿中的有关专利期限补偿的内容和大家聊一聊:

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产生的原因:

我们知道:由于专利的法定保护期限的起算点是申请日而非授权日,但专利只有在授权之后才能获得保护。该制度的推出,旨在合理评估专利授权延迟的责任,为因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专利权保护期限缩短提供了法律救济,对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给予补偿,保障了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

那么,什么是专利期限补偿?

根据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专利法》中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的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上述的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足额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之日。如果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如早于公布之日的,应当自该公布日起计算。

这里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又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发明案件的期限补偿是不适用该条款。

什么时候可以提出?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利权人,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且缴纳相应费用。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代表人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如何确定享有的专利期限补偿天数?

通常来说: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来计算。也就是说: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时间减去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时间所得出的天数。  

我们分别从两个角度来说:

1、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时间:

(1)一般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减去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的日期。

(2)PCT进中国案件:授权公告日减去自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的日期。

(3)分案申请案件:授权公告日减去分案申请递交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的日期。

2、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时间是指:

(1)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延迟时间则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

(2)申请延迟审查的:延迟时间为实际延迟审查的时间。

(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延迟时间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引起的延迟时间。

(4)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延迟时间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止。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5)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延迟时间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日止。

那么,有哪些是不属于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呢?

比如中止程序、保全措施、行政诉讼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复审程序。

最后,我们来讲讲提交了专利期限补偿,专利局会做哪些审批及公示:

(1)   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给予请求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补正文件的机会。对于此后仍然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

(2) 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并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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