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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评析 | 行车数据侵犯隐私?别扯了——论特斯拉公布行车数据是否侵犯维权车主隐私
Thu Apr 29 16:24:00 CST 2021 发布人:华诚小编

行车数据侵犯隐私?别扯了——论特斯拉公布行车数据是否侵犯维权车主隐私

金易文

转眼又到两年一度的上海车展,比起往届的各色车模争奇斗艳,各路豪车极尽奢华之能事,本届车展的最大看点,无疑是整体汽车行业的电气化和智能化,国内各大品牌纷纷拿出产品力足以对标乃至超越电动车行业标杆特斯拉的纯电动车产品,从野马Mach-E到宝马iX,从华为和北汽的极狐汽车到吉利旗下的极氪001,无不是全场瞩目的焦点,但要问各位看客本届车展最热闹的话题,那当然还要数特斯拉车顶维权女车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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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上午11时许,特斯拉展馆,一位身穿“刹车失灵”字样T恤的年轻女士,嗖的一下,很快啊,爬上了一辆特斯拉展车车顶,高声呼喊“刹车失灵”。后来,因行为过激,该女士很快被保安带走,并如愿以偿地吃到了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套餐。

一石激起千层浪,于是网络上展开了关于特斯拉刹车是否失灵的论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可以看出舆论是明显偏向于指责特斯拉并未公布行车数据的。随后,特斯拉方面适时公布了该女士所谓刹车失灵车辆的行车数据,这组数据显示刹车系统确实在工作,刹车主缸压力,刹车本身并未失灵,而这位女车主飙车到118公里的时速,加之遇事紧张操作失误,似乎才是事故发生的主因。但奇葩的是,在数据公布后,该女车主又气急败坏地指责特斯拉方面侵犯了其个人隐私。

目前双方还在舆论场上唇枪舌战,我们姑且不论谁对谁错,笔者关心的问题在于:车辆的行车数据,究竟是否属于车主的个人隐私?

 

一、 行车数据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1、行车数据是什么?

要搞懂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行车数据究竟是指什么?

依据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2号修改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将强制实施)中第8.6.6条的要求,乘用车应配备符合GB 39732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而根据GB 39732-2020《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第3.2条的定义,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是指包含在一个或多个车辆电子模块中,用于监测、采集并记录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车辆和乘员保护系统的时间序列数据的功能,旨在于事件发生后提取数据。因此,EDR可以被看作是汽车的黑匣子。

EDR记录的内容包括:车辆速度、方向盘的转向角度、发动机运作状态、车辆稳定状态、安全带使用状态、气囊状态、车辆制动系统(ABS等)、驾驶辅助系统、乘员分布、驾驶人在碰撞事件发生时的反应动作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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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R记录上述内容的目的,在于在交通事故中,客观、全面的获取车辆相关系统的介入程度、人员操作、道路环境等因素的数据,用于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依据。当车辆发生碰撞碰撞事件后时,通过采集、分析碰撞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所记录的车辆状态、驾驶人反应动作等数据,可以推断出车辆在发生碰撞事件前后的实际运行参数,为碰撞事件分析鉴定提供了客观、公正的技术支持。

对于此次特斯拉维权门事件而言,鉴于驾驶员存在误操作的可能性,比如误把加速踏板当成刹车踏板踩下,因此在事故判定中,就需要读取EDR记录的行车数据,来判断事故发生前车辆的状态,这样可以客观的判定到底是驾驶员误操作还是车辆本身的问题。


2、那什么是个人隐私呢?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个人隐私则是基于隐私权的一种信息。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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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说明的是,私密信息并不完全等同于所谓“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生活中,每个人每天都会产生大量不愿为他人或社会知晓的信息,如果一概放任传播,则个体的私人生活安宁恐有失落之虞,但如果一概将其界定为隐私,则社会正常运行与交往也会被加以不必要的负担。因此,除了当事人主观上希望保密外,立法者还对个人隐私设置了一定的边界。


3、行车数据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1)特斯拉的隐私声明怎么说?

有观点认为,行车数据显然不是法律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车主又不愿意对外公开,那么这就属于车主的私密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此种观点主要列举了特斯拉的隐私声明中包含行驶数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我们来看看特斯拉官网上展示的隐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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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包含了车速信息、制动和加速系统、安全系统的数据都被包含在了隐私声明列举的车辆信息里,都属于隐私信息,但实际上,隐私政策也并非是完全出于保护隐私的目的而设定,其更多地是获取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的授权,因此,出现在隐私政策中的信息并不一定都是隐私信息。这就涉及到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差异。


(2)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不同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显然与上文定义的个人隐私存在一定差别。

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i],个人隐私主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主要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隐私权特别注重“隐”,其含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其是指独处的生活状态或私人事务; 另一方面,它是指私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与此相应,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是非法的披露和骚扰。

而个人信息注重的是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个人对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权,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的决定权等内容。即便对于可以公开且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应当也有一定的控制权。例如,权利人有权知晓在多大程度上公开、向谁公开该信息以及他人会基于何种目的利用信息等等,但隐私权制度的重心在于防范个人秘密不被非法披露,而并不在于保护这种秘密的控制与利用,这显然并不属于个人信息自决的问题。与此相应,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主要体现为未经许可而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比如非法搜集、非法利用、非法存储、非法加工或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等行为形态。

因此实际上,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一定的交叉性,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非私密信息,则应当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笔者怎么看?

那此次特斯拉公布的包含时间、车架号、车速、制动踏板物理性移动信号、制动主缸压力等在内的行车数据,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呢?又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呢?

笔者认为,特斯拉所公布的行车数据只是关于车辆速度、刹车及相关时间信息,属于纯粹的技术数据,其中既不包含汽车行使轨迹信息,也不包含车内影像、语音等涉及特定自然人的其他信息。而对这些信息,特斯拉方面实际上已经实施了去个人标签化措施,即将其中可以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信息(如车架号等)去除,因此是不属于个人信息的。但鉴于本案情况比较特殊,该女车主闹得沸沸扬扬,特斯拉公开的行车数据是针对该女车主的车辆的行驶信息,对公众来说是可以对应到特定自然人(即该名女车主)的,因此应当属于个人信息,但无论如何,其内容都是不构成个人隐私的。

此外,在特斯拉官网的隐私声明中,也有“关于在法律有规定时或其他情况下分享给其他第三方”的相关规定,如图所示,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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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表述来看,此次监管部门明确责令特斯拉提供数据,满足上述情形。同时,舆情汹汹,特斯拉出于维护自己声誉的考虑,在不侵犯他们权利的前提下,也拥有公开发声、回应指责的权利。

最后,从以往案例来看, 在(2021)粤0192民初928号[ii]案件中,被告公司提供历史车况报告服务,通过输入车架号,用户可查询(他人)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车况数据,原告以该服务向用户提供的行驶数据、车况数据和维修记录涉及隐私为由,起诉至法院。

原告(类似本案中维权车主)提出历史车况信息可能泄露驾驶习惯、驾驶特征、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回应:

作为车辆所有人,其对于自有车辆车况数据的敏感度更高,但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仅能反映所查车辆的使用情况,其内容既不涉及具体个人,也不用于评价具体个人的行为或状态,无法关联到车辆所有人等特定自然人,故对于余某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虽然针对的是历史车况,但是判决书中指出车况数据与本案中的行车数据是否构成个人隐私,在原因上是类似的,对窥见裁判机关对于此类数据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综上所述,很难说特斯拉公布行车数据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权的情况。

 

二、 隐私权是否有边界?

退一步说,即使车主认为这些行车数据构成个人隐私,也不并不意味着她就可以以隐私权为幕布,制造公众认知的盲区。

自1890年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以来,隐私权的概念诞生已有一百多年,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个人意识的增强,尤其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人们要求支配的私有空间日益扩大,维护私人秘密不受侵犯的愿望也日益增强,隐私权及其保护也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但隐私权的边界问题一直以来是法学界乃至社会学界的难题。隐私权就如同一个熊孩子,总是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权利乃至公权力发生冲突,而本案涉及的就是个人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这一公权力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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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既然维权车主选择了不诉诸司法,而是通过社会舆论的方式解决问题,并且采取了非常激进的车顶金鸡独立架势,那自然就会获得更多的社会关注,也通过这些关注和舆论压力迫使特斯拉与其谈判,那么,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既然她因此获得了更多的社会利益,也应当对其所谓的隐私权加以限制。社会公众对于发生在公众人物身上的公共事件,想要了解真相,是一种朴素的、健康的欲望,而公布相关的行车数据,是使得社会公众了解事实真相最直接的方式,因此,应防止车主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边界无限扩大,法律对于其行车数据的保护,应当适当为社会知情权让步。

但无论如何,笔者认为,这种结果是双方都不想看到的,这也是舆论维权的困境,与其双方闹得那么难看,不如诉诸司法,让权威的裁判机关进行裁判,司法的公信力也更加能堵住悠悠众口,笔者还是更建议此类事件应通过司法渠道维权。

 


[i] 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现代法学,2013(4)

[ii]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 docId=c64482b7387a4be6accdad0200b3e1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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