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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业绩 | 华诚代理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商标跨类维权案件获300万元全额判赔支持
Mon Jan 11 13:13:00 CST 2021 发布人:华诚小编

近日,我所代理的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商标维权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该判决支持了我方提出的商标侵权和300万元赔偿的诉讼主张。

本案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建立于1970年,是旨在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非营利、非政治性国际经贸组织。协会拥有的“WORLD TRADE CENTER”、“WTC”、“”等商标及对应中文译名因其会员用于世界各国都市地标建筑的命名等而享有极高的声誉和知名度,如位于美国纽约的世界贸易中心大楼、位于北京、上海的世界贸易中心建筑群等。

本案被告台州世界贸易中心等三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在其企业字号、楼宇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在楼宇内外、机场广告、网站宣传中使用涉案标识等方式,实施了一系列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此,在本案一审中,我方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300万元。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商标注册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展会服务,而从被告的部分宣传行为来看难以确认其是否从事了展会相关服务,被告的主营业务也与原告商标核定项目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法院因此未支持我方的商标侵权主张,仅对被告的部分行为做出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并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涉案企业、楼宇名称、停止利用特定标语进行虚假宣传和赔偿200万元。

显然,一审法院未认定商标侵权的判决仅能制止被告的部分行为,无法让商标权利人凝聚多年声誉的涉案商标得到切实保护,由此判赔的数额也无法与被诉侵权人行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因此,在一审判决后,我方仍坚持主张对方在建筑、广告牌、域名等多处载体上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构成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案件二审中,浙江省高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属于在不动产服务上的使用,与世贸中心协会的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类别相比,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均不属于类似服务。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指出判断两种服务是否相似,应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出发,以《分类表》和《区分表》作为参考,结合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由此,二审法院正确地考虑了双方使用涉案标识或商标在服务目的上的重叠、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上的交叉、服务对象上的重合,认为相关公众可能对两者的服务来源不能作出清晰区分从而导致混淆,两者服务类别应认定为类似,从而认定台州世贸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标识的系列行为均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至此,二审法院明确,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所使用的服务虽分属于不同类别,但在本案中确能构成类似、导致混淆,具有保护涉案商标的必要性,被诉行为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该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法院在法律关系认定上的一些瑕疵,对涉案商标的保护没有机械地遵照注册服务类别的划分,创造性地实现了跨类的实质性保护。

此外,在责任的承担上,法院考虑到被诉侵权人实施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比较严重,主观恶意较为明显,侵权所得收益较大,故全额支持了我方的300万元赔偿诉请。

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法院在判断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是否侵害商标权时的高度灵活性,对赔偿数额的全部支持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行为的有力打击。华诚律师也将继续本着专业的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的知识产权权益。


本案代理团队——版权商标诉讼团队  刘一舟律师  凌茹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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