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前言
当历经诉讼、获得胜诉判决的债权人面对一家除了营业执照外一无所有的“空壳公司”时,常常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本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却也成为部分股东逃废债务的“法律围城”。
此时,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便成为债权人穿透这层“围城”、追索责任财产的终极法律武器之一。然而,这一程序绝非简单的填表申请,其背后涉及复杂的路径抉择、股东类型辨析以及新旧法律衔接。本文将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为您梳理出一份清晰的实战指南。
一、核心路径抉择:执行追加 VS 独立诉讼
向股东主张权利,通常有两条主要路径: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或另行提起独立的诉讼(如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两者目标一致,但程序与效果大相径庭。
1. 执行追加程序:效率为先的“短平快”路径
此路径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核心特点是效率高、范围特定,但须严格遵循法定情形。
适用前提:必须已进入执行程序,且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法定情形(核心六类):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加速到期)。
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
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
公司解散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程序优势:一旦法院裁定追加,股东即直接成为被执行人,无需另行启动执行程序。
重要限制:此为法定主义,超出上述列举的抽象事由(如笼统主张“滥用法人地位”),执行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2. 独立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的“兜底”路径
此路径主要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及《公司法》中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则性规定。
适用前提:更为灵活。既可在执行终本后提起,也可与主债权诉讼一并提出。若主债权未经生效判决确认,通常需将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适用范围更广:能涵盖更多执行追加程序无法处理的复杂侵权情形,如过度支配与控制、人格混同(业务、人员、场所等)、资本显著不足等。对于“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但不符合前述六类具体情形的,此为主要救济途径。
程序特点:经过完整的审理程序,可对股东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范围进行实质性审查,裁决具有终局性,之后再申请执行。
路径对比与选择策略

最新司法动态警示:需特别注意,根据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精神,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以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法人人格否认)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未来可能会被引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非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这提示债权人,对复杂或可能产生争议的追加请求,尽早启动诉讼程序或许是更稳妥的选择。
二、靶向锁定:不同类型股东的责任图谱
确定路径后,能否成功“命中”责任股东,取决于对其身份和行为的精准识别。
1. 现股东(名义股东与继受股东)
名义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即使仅为名义代持,对外也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能以代持协议对抗善意债权人。
继受股东:
一般规则:受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现任股东)承担缴纳义务。
例外追索:若受让人未按期缴纳,2024年7月1日之后转让股权的原股东,需对受让人的该笔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向受让人主张,在其财产不足以履行时,再向原股东追索。
2. 历史股东(转让方的责任边界)
这是实践中最复杂的问题,关键时间点是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日)。
2024年7月1日之后转让未届期股权:如上所述,转让人承担法定的补充责任。
2024年7月1日之前转让未届期股权:法律不当然溯及。此时,能否追究原股东责任,核心在于审查其转让行为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法院会综合考察债务形成时间、转让对价是否合理、受让人偿付能力、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判断。例如,在公司已负债累累时,以零对价转让给无偿还能力的第三人,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让,原股东仍需担责。
转让时已届期但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无论何时转让,原股东均需在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 特殊股东:一人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一人公司股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要债权人证明公司财产不足清偿,股东就必须自证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规范的财务审计报告是关键证据。
实际控制人:虽非登记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实际支配公司的,同样可能因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被列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程序要点与证据准备
1. 确定管辖法院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向原执行法院提交。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诉讼:属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的住所地如可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可能享有管辖权。
2. 夯实证据链条(针对不同情形)
未足额/未出资:公司章程、工商内档中的出资信息、验资报告(如有)。
抽逃出资:公司资产负债表、银行流水(显示出资转入后短期内异常转出至股东或关联方)、相关财务凭证。
财产混同(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股东与公司账户混用的银行流水、共用财务人员凭证、业务合同混同、场所混同的租赁合同等。
恶意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关注对价)、债务形成时间证据、受让方资信情况证明。
违法清算注销:公司注销档案、清算报告、已知债权人未获书面通知的证据。
周律提醒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场融合了法律技术、证据挖掘和诉讼策略的攻坚战。债权人应摒弃单一维度的思考,综合评估:
1.优先选择:事实清晰、符合法定追加情形的,果断启动执行追加程序。
2.复杂情形:涉及人格否认、历史股东责任、实际控制人等复杂问题的,应尽早咨询专业人士,通过独立诉讼一揽子解决。
3.关注时效:无论是申请追加还是提起诉讼,都应注意相关期限,避免权利“沉睡”。
公司有限责任的围墙并非密不透风。面对试图金蝉脱壳的失信股东,法律已赋予债权人锋利的制度之矛。唯有精准理解规则、充分准备证据、选择合适的程序,方能一击即中,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法律白条”变为“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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