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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涤除或变更登记纠纷初探
Tue Jul 13 09:18:00 CST 2021 发布人:华诚小编

公司高管涤除或变更登记纠纷初探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刘远冉律师

公司高管(本文中公司高管概念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为退出公司产生的涤除或变更登记纠纷,主要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异议申请(以及可能进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本文就后者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公司高管涤除或变更登记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否定说: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指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的登记产生的纠纷,公司高管的任免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围,公司高管变更登记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肯定说: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不仅指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的登记产生的纠纷,也包括因公司高管或任何其他公司登记事项产生的纠纷。虽然关于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径行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并由行政机关作出登记行为,但行政机关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否定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关民事主体履行配合登记义务的权利。公司高管登记事项产生对外公示效力,申请登记主体为公司,其他主体无法直接办理,相关民事主体主张公司变更登记具有诉的利益,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笔者同意肯定说,该说已基本成为主流观点。


二、公司高管请求涤除或变更登记是否必须凭借相关公司决议

肯定说:公司高管的任免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司法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内部的意思自治,且涤除判决可能导致公司组织设置不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客观上无法执行,故公司高管未经公司决议径直请求涤除或变更登记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否定说:公司高管发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正是因为客观上无法通过公司内部自治途径解决,人民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公司决议是否形成及其效力、公司高管与公司间的实际关联(如履行职责情况、合同关系等)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等认定诉请可否被支持。如公司怠于变更登记,公司高管登记事项被涤除后的风险和不利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公司高管与公司间构成委任关系,公司高管作为受托人有权解除委托。公司高管辞职后,公司有义务形成新的有效决议,产生继任人选。公司怠于履行该职责,具有明显过错,致使公司高管长期处于无法离任的状态,公司的行为构成消极类侵权。此时,人民法院不应机械执法,应当对公司消极的不作为进行适当干预,实现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故笔者同意上述否定说。


三、公司高管请求涤除或变更登记的注意事项

1. 如已形成关于公司高管变更的公司决议,应将公司和新公司高管列为共同被告,诉请为变更,而非涤除,否则工商登记无法执行。

2. 如未形成关于公司高管变更的公司决议,除列公司为被告外,可以将怠于选任新公司高管的责任人(如实控人等)列为共同被告。

3. 涤除或变更公司登记的载体,不仅有工商登记,最好在诉请中也列上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司官网等对外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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