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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方娱谈之-浅述影视剧网盘泄露问题
Tue Aug 08 13:31:00 CST 2017 发布人:华诚小编

近年来,各类影视剧获得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追捧,但由此带来的问题也不少,例如2017年初,争议缠身的热播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陷入了1-48集剧集网盘泄露的风波,该事件发生后不久,片方发表律师函称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再比如最近的热剧《人民的名义》,若你是该剧的爱好者,在网络上搜索相关剧集时多半可在各类网盘中轻松找到未播出剧集,有的视频上甚至还有着“送审样片”的字样,不禁让人疑惑其来源。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中的侵权盗版现象频频发生,并有日趋严重的倾向。淘宝网上,许多店家做起了贩卖软件的生意,以一到两元的低价即可购买到与正版无差的游戏或应用程序。随着影视剧的热潮,不少人通过微博微信一类的即时社交软件散布信息,向公众出售最新更新的影视剧资源。这些资源,有些是院线正在热映的影片,有些是还未在视频网站上正式播出的,有些则是在视频网站中需通过购买会员后才拥有观看权限,还有些则是在国内禁放或未引入国内的外国影视剧。这些行为无疑给相关权利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扰乱了影视娱乐行业的秩序:愈来愈多的人开始利用特殊渠道做起了“卖资源”之类的无本买卖;愈来愈多的人为了贪图小利而忘了对正版的坚持。

对于这些影视作品的权利认定一般没有太大的争议,《著作权法》第三条里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同时,《著作权法》第十条中也规定了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传播和贩卖的行为如果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可以认定构成侵权,但为何这些侵权行为直到如今依旧如此猖狂?


影视剧集泄露的重灾区主要是各类网盘和云盘,此类存储工具的一大优势在于它具有即时分享即时保存的功能,不同于常规文件上传和下载过程中所需要的大量时间,网盘用户间对文件的分享和保存可以瞬间完成,这也影视剧等各类资源在网盘中肆意传播的根本原因,侵权行为可以快速便捷的达成。对于该现象,我国的相关部门也陆续开展了整改行动;一些网盘也从自身做起,打击盗版,维护知识产权。例如市场占有率第一位的百度网盘成立了专项小组审批版权相关资质,处理审批通过的盗版侵权文件;同时持续加大技术投入,不断提高版权问题处置效率,积极限制违规文件分享传播。

1. 资源来源难确定,无法从源头上切断

从目前的新闻来看,“卖资源”团体的片源依旧成谜,并无明确说法。但可以推测,资源的源头必然是版权方内部人员或与之相关的人员,如此才有接触可能和相应渠道。若不能切断该种泄露可能,侵权问题将无法根治。

为减少泄露可能,权利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保护片源:确认该片源的经济价值,对确有必要的加以说明并保护;加强保护意识和行为,对具有经济价值的文件行使切实的保护行为,例如设置权限密码,管控接触人员,禁止移动存储设备等;与员工签订详实的规章制度,并增强员工对企业认同感,让员工不敢也不愿泄露。

2. 用户分享难阻止,无法在过程中限制

大多数人都会有趋利的心态,且没有知识产权的维护意识。有人认为用最小的花费达到目的最为重要,毫不顾忌他人权利,也有人甚至认为这种“分享”是友善的互助,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做一个侵权行为的帮凶。另外,网盘的重要功能就是便捷的储存和分享文件,若直接限制用户的分享行为,显然会损害到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网盘的权利。因此,需要有其他手段和技术来阻止相关资源的分享。

为了改善该现象,笔者认为在日后应注重加强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这将不再是“贪小利”的小问题,近日,有新闻称美国德州大学中出现了“辱华传单”,传单中就有指责华人学生抄袭造假一项,虽然对于该歧视行为校方表态将严肃处理,但该事件也侧面反映了我国公民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迫在眉睫。

3. 已存资源难删尽,无法在结果中挽回

对于已存在网盘中的影视资源,要将其中确实侵权的资源删除,这绝非易事。我国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22条的规定引进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的避风港规则,但未按照DMCA建立重复侵权用户惩处机制,具有较大漏洞。举例说明:网盘的用户注册要求低,并未要求实名认证,即使资源权利人发出通知且网盘服务商进行了处理,该账户持有人完全可以重新申请账户,重新实施侵权行为,网盘服务商无法对之后的行为进行处理,这让所谓的处理办法流于形式。

只有尽快对侵权人作出处理并在网盘上删除相关资源,才能使权利人的损失不再扩大,对此,网盘服务商和立法部门应当双管齐下。网盘服务商应当考虑提高用户的注册要求,例如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以便实名审查,用户在实名制的威慑下将规范自己的网盘行为,且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将有根可循;另外,应当开发检测技术对网盘资源进行识别,例如国外知名云盘Dropbox“文件哈希值匹配黑名单”技术,该技术可以对上传或分享的文件进行自动匹配,若符合黑名单则阻止该行为,如此即不会侵犯用户隐私,但又可切实阻止侵权行为。据了解,国内公司也有类似技术,可见该种技术具备可行性。立法部门也应当尽快完善相关规定,将各类网络行为限制在规则的框里,一方面对网盘服务商即技术提供者设定标准,另一方面对用户即使用者的行为规范设定要求,一旦制定完毕即切实落实下去。


总之,我们正处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影视娱乐一直都是人们视线的焦点,保护了影视的知识产权也就保护了创作人的热情,也只有这样才会有更多优秀原创作品产生。只有所有人以合法正当的方式传播和享受影视作品,才能保障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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