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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与财富管理 | 继承人以外的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后能否分得遗产?
Mon Nov 14 13:05:00 CST 2022 发布人:华诚小编

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吴彦律师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继承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一则老人去世无继承人 遗产归国家的消息冲上微博热搜,该新闻相关的一审判决结果引起了广泛的社会热议。鉴于该热搜案例对应的判决书尚未生效,且仅通过判决书也无法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故本文笔者以一起代理过的案件为切入点,针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系夫妻,育有一子王军,一女王丽。王丽生前未婚,无子女。王某去世后,李某与王丽共同生活。李某患多年的老年痴呆,女儿王丽患有较严重的心脏病,母女俩平时的生活均由李某的外甥女张某悉心照顾,王丽对张某非常信任,多次表示将母亲和财产都托付给张某,并在生前将所有银行卡及密码全部交给张某,由张某进行打理。王丽和王军的关系非常不睦,兄妹之间素无往来。王军对李某未尽照顾义务。2017年王丽因病去世,李某数月后去世。王军得知王丽去世时留有巨额存款后,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该笔遗产。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小贴士:

问:什么是继承人以外的人?

答:根据民法典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以外的人就是指第一顺序、第二顺序之外的人。


二、案件焦点

1、本案适用法定继承,王军系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张某系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人,那么遗产在王军和张某之间如何分配?

2、如何证明张某对王丽和李某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

 

三、本案举证

如何证明张某尽到主要的扶养义务是本案的关键。笔者团队进行多次开会讨论后最终决定从被继承人王丽的生前意思表示,两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照顾、医疗救治、财务管理等角度收集组织证据。经过大量的调查和走访,最终筛选出以下五组证据提交法院:  

第一组 两位被继承人的部分医院住院材料,证明两被继承人的就医、住院、抢救均由张某作为家属签字。

第二组 两位被继承人的生活开销记账,证明两被继承人的生活开销均由张某负责安排。

第三组 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居委调查笔录及居委会志愿者的证人证言,证明居委每周两次派志愿者上门关心两被继承人,每次志愿者上门只看到张某在照顾两被继承人,从未见到王军出现,被继承人王丽非常信任张某,生前多次和志愿者表示要将母亲和财产都托付给张某。

第四组 被继承人多年老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两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就医等所有事宜均由张某进行照顾,王丽对张某非常信任,生前多次表示要将母亲和财产全部托付给张某。

第五组 被继承人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客户经理的证人证言,证明被继承人去世前就将银行账户都交给张某打理的事实。


三、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两被继承人确与王军来往较少,关系并不融洽。故在二位被继承人身体情况都很差的情况下,王丽选择张某来照顾自己和母亲,并将自己的财产托付给她,是可以理解的。根据张某的举证,张某也确实对二位被继承人给予了较多的照顾和扶养,王丽生前也对张某比较信任,将自己的母亲托付给张某,并委托张某处理自己的理财事务。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遗产且可多分。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判断,张某对被继承人所尽的照顾及扶养义务确实较王军多,故可适当多分遗产,具体多分的数额由本院酌情判处。


四、判决结果

徐汇法院一审判决遗产中60%归张某所有,40%归王军所有。王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五、结语

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即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该扶养人必须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尽到的扶养义务较多,同时未受到相当的遗赠。给予此类人分得遗产的权利,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使那些没有继承名分,但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对被继承人晚年生活给予关心照顾,使被继承人愉快度过晚年的人,民法典1131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

注:本文案例中的名字均非真实姓名,案件敏感信息均已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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