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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六大门派》案看尊重原作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系列一:从文字作品到游戏作品改编需谨慎
Tue Feb 02 09:59:00 CST 2016 发布人:华诚小编

从《六大门派》案看尊重原作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系列一:从文字作品到游戏作品改编需谨慎

文/叶培丽



案情背景:

金庸被誉为华人武侠小说家中的“泰山北斗”,著有《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下称“四部作品”)等诸多脍炙人口的武侠小说。

20134月,金庸将上述四部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独占许可给国内某知名游戏公司(下称“A公司”)。

20145月,A公司发现国内另一游戏公司(下称“B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开发了一款名为《六大门派》的武侠类移动终端游戏,该游戏大量使用了四部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武功名称、武功秘籍、情节桥段等内容,涉嫌侵犯A公司的独家改编权。故A公司当即向B公司发送《停止侵害通知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但B公司在收到函后非但未停止侵权,反而是将游戏中的人物名称做大量非实质性修改后,于20148月下旬开始通过其官网及其他网络游戏运营平台面向公众提供安卓版客户端下载及游戏服务。

为此,A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难点:

鉴于本案涉及的是从文字作品到游戏作品的改编,二者在表现形式、自身特点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截然不同。由于游戏本身具有“以动态画面为主、画面切换快、文字描述少”等特点,因此一部武侠类题材游戏中往往出现最多的是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武功名称、武功秘籍等元素,而游戏情节往往是截取式、桥段式出现在游戏进程中。

因此,要判断《六大门派》是否对四部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关键前提在于:首先要确定四部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武功名称、武功秘籍、单个桥段等元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分析:

我们认为,小说有三要素人物、故事、环境。该三要素构成了小说的完整结构,同时三要素的差异也使各部小说具有了此小说异于彼小说的个性化内容,因此四部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武功名称、武功秘籍、情节桥段等应受著作权法保护。B公司未经许可,在《六大门派》中大量使用了相关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现形式,构成著作权侵权。主要理由如下: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本案中判断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六大门派》是否构成对相关作品的改编,关键在于游戏所展现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发展等与文字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首先,《六大门派》大量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就人物名称而言,如岳不群、令狐冲等,该游戏大量使用了金庸作品各门派中的主要人物和次要人物的人物姓名;就各门派间的人物关系而言,如峨眉派中灭绝师太与纪晓芙、丁敏君等师徒关系,灭绝师太与杨逍的对立关系与相关权利作品完全相同;在人物形象方面,《六大门派》中出现的令狐冲嗜酒” “淫贼田伯光有不失豪迈的一面丁敏君脾气不好等人物性格也与金庸作品如出一辙。

其次,《六大门派》使用了相关权利作品在故事方面的独创性表现形式。就故事来看,《六大门派》游戏的故事主线就是全盘利用金庸作品中的精髓内容再结合各门派中的人物名称、关系、性格、武功等诸多元素后串联而成,如海沙派夺取海东青的屠龙刀令狐冲与田伯光在回雁楼坐斗福威镖局林总镖头因《辟邪剑谱》而遭青城派灭门等情节都出自于金庸作品,内容与金庸作品的情节完全一致,而且这些桥段都是金庸作品中承上启下的精华部分。

第三,《六大门派》使用了相关权利作品其他方面的独创性表现形式。《六大门派》中出现的武功及武功秘籍,如独孤九剑、紫霞神功、九阴白骨爪等,以及《九阴真经》、《辟邪剑谱》等武功秘籍也都完全出自金庸作品,而且该些内容所匹配的人物与四部权利作品一致。

第四,《六大门派》在表现手法上也加强了与相关权利作品表现形式的近似性。《六大门派》中大量使用了与权利作品如出一辙的对白、旁白,比如,倚天不出,谁与争锋这姓余德矮子,姓木的驼子,都想得到我林家的《辟邪剑谱》等,都完全出自金庸原著。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六大门派》侵犯了金庸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从而认定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相关作品改编成游戏侵害了A公司享有的独家游戏改编权及运营改编后的游戏的权益。


结论:

可见,对于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看似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也应当给予必要的重视。一旦这些元素设置的足够具体并与文字作品中的相关故事情节交织在一起,那么这些看似独立的元素仍受《著作权法》保护。游戏从业者如需使用文字作品进行游戏改编的,还是应当尊重权利人的著作权,改编之时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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