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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运营之特许经营
Fri Jul 12 11:28:00 CST 2019 发布人:华诚小编

知识产权运营之特许经营

王建英

 

2018年4月,摩拜单车创始人胡玮炜成功套现15亿,这背后是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从2015年到2018年,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共申请自行车相关专利431件,即使被美团收购之后,摩拜单车还在持续申请专利。

 

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知识产权运营作为将无形的知识产权转化为有形的经济价值的一种方式,也将逐步被认可和运用。知识产权运营是指通过专利储备布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知识产权产业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维权等多种方式使知识产权经济价值得以实现的过程。

 

在上述诸多模式中,知识产权证券化可能相对而言较难理解。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以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为基础,发行可流通证券。上海和北京获批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都是以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应收债权为基础申报成功的。

 

在“互联网+”浪潮之下,还出现了以知识产权为基础,通过众筹、众包获得资金,推动项目运作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

 

在研发成功一种知识产权之后,企业可以先考虑自己生产产品销售,当市场上同类产品出现后,将除了核心技术之外的知识产权进行转让,或者将核心技术部分高价转让,所以尤其对于持有诸多知识产权的公司而言,需要定期对现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处置,并对新的知识产权进行布局。

 

在知识产权运营中,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可能更为大家所熟悉,知识产权特许经营能使企业规模化地快速复制成功的经营模式,同时使创业者可以利用已有的经营平台进行创业,减少创业风险。

 

对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一方而言,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

1) 应该为企业(此条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 拥有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简称“两店一年”)(此条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 具有注册商标、商号

4) 需要有经营资源

5) 对特许经营进行备案(此条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6) 在特许经营合同签署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规定的信息。

 

在不符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当然无效;在不符合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时,不能据此确认合同当然无效。

 

因此,特许人需要对经营资源进行商标注册,为防止“傍名牌”现象的发生,需要注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例如,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了阿里巴巴,还注册了:阿里巴巴集团 ALIBABA GROUP;阿里爷爷;ALIGRANDPA;阿里奶奶;ALIGRANDMA;阿里爸爸;ALIPAPA;阿里妈妈;阿里妈妈 ALIMAMA.COM;阿里伯伯;ALIUNCLE;阿里姑姑;阿里叔叔;阿里审审;阿里兄弟;ALIBROTHER;阿里哥哥;阿里弟弟;阿里姐妹;ALISISTER;阿里姐姐;阿里妹妹;阿里宝贝;ALIBABY;阿里宝宝。从这一个小小的侧面可以看出,阿里巴巴的防御商标注册意识较强。

 

在取得较大成功的知识产权特许经营企业中,往往要求投资人参与经营工作,其目的是使投资人与经营者有较大幅度的重合或者完全重合,使投资人更投入地进行店铺营运。

 

特许人需要防范的几种风险及化解方式:

1) 恶意磋商。因为特许经营合同签署前特许人需要向被特许人披露诸多商业经营信息,为防止恶意磋商,可以考虑在信息披露前让被特许人缴纳一定数量的定金,该定金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返还,因被特许人原因未签署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当然,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的保密协议必不可少。

2)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的被特许人的后合同义务。特许经营合同中需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终止之后一段时间内(如两年),被特许人仍需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被特许人缴纳相应定金或押金等。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需要明确在合同终止后一定时间内,被特许人需停止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并明确约定含有特许人知识产权的物品在合同终止后的处置方式以及含有特许人知识产权的物品的品类。在特许人使用加盟店的字号时,需要在特许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特许合同终止后一定时间内,被特许人应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字号变更,并明确不按约定进行字号变更时特许人的违约责任。

3) 被特许人创造类似的新产品或服务。为防止被特许人复制特许人的产品或服务并与特许人进行竞争,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需要规定限制竞争条款,即规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特许人有竞争的商业活动。

4) 被特许人难以管理。特许人需要有规范的合同,对运营的标准化、信息化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用合同体系来规范。

5) 被特许人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对此,特许合同中需要规定禁止被特许人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确实需要转让时,需要重新订立三方协议。

6) 高额赊销的风险。在特许合同许可的情况下,被特许人通过赊销模式从特许人处采购货物时,为了确保被特许人按照约定付款和提货,需要在特许合同中明确约定提货时间、数量、付款时间、金额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对被特许人逾期付款、逾期提货进行严密监控并及时催告督促。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经催告后一定时间内不付款、提货时,特许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7) 被特许人滥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冷静期”单方解除合同。特许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在特许人能够独立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不能依据“冷静期”主张单方解除合同,并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8) 特许人未保存信息披露、磋商、合同履行、变更的证据。例如无法证明进行了准确的信息披露,导致合同被撤销。

 

被特许人需要防范的几种风险及化解方式:

1) 特许人虚假宣传、虚假披露信息。例如,将国产品牌宣传为外国知名品牌,特许人对“两店一年”做虚假宣传,进而导致被特许人订立特许合同时,被特许人可要求撤销合同。虚假宣传、虚假披露信息的界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 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特许人故意减轻自己责任,加重被特许人责任的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被特许人可主张撤销。例如,不予退还加盟费条款,应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处置。

3) 被特许人未保存证据。在合同履行和变更过程中,被特许人缺乏取证意识,相应的证据到维权时无从获得,就此,应留意保存合同履行过程和变更过程中的证据。

4) 特许人不是企业。被特许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出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时,出于对维权途径不了解或者维权成本过高等原因,特别是一些案值不高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未诉诸司法途径。不管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建议都应做好对策应对商业特许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过程中的风险,以开拓诚信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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