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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海淘背景下的商标侵权之“老瓶装新酒”
Mon Jul 31 17:39:00 CST 2017 发布人:发布人:华诚小编 下载PDF文件

跨境海淘背景下的商标侵权之“老瓶装新酒”

文/汪华韵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当境外商标权人与我国境内商标权人不一致时,将境外商标权人的相关产品进口到国内销售,构成对国内商标的侵权。一些学者认为,进口商虽然没有实施生产行为,却不能适用《商标法》第64条的合法来源抗辩。司法实践中也有持此观点者(如(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78号案和(2016)云01民初1255号案),综合原因如下:

1.进口商将境外侵权产品进口至国内并在境内销售,直接导致了该产品在受保护商标的法域内从无到有。没有在先的进口行为就不会有后续的销售行为;

2.进口商实际上是在中国境内首先使用侵权产品的主体,从商标法保护的意义上,进口商的行为后果与生产者的行为后果是一致的;

3.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应受地域性规则的限制。

 

然而在2016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禧贝公司诉蜜淘网商标侵权案中,却认可了跨境电商蜜淘网的合法来源抗辩,判决其停止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外人上海菲雅公司拥有HAPPYBELLIES”商标,上海禧贝公司经授权独占许可使用上述二商标。蜜桃网平台则出售多款“禧贝”产品,在产品介绍中使用了HAPPYBELLIES禧贝等表述方式。蜜淘网所售相关产品与上海禧贝公司的产品均为美国NurtureInc.所生产的真品。

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性,法院认为蜜淘网未经上海禧贝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上述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对于蜜淘网是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法院的观点是:

第一,  蜜淘网在销售时并未改变商品的原始状态,其使用包含侵权标识的商品图片、文字系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的展示、宣传,故应当认定蜜淘网实施的是销售行为,仅应对销售行为负责;

第二,  鉴于双方销售的商品属于同源商品,均为美国NurtureInc.公司所生产,法院认可蜜淘网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蜜淘网已说明商品的提供者;

第三,  在上述前提下,关键在于商品是否为合法取得。法院认为,商品进入中国大陆过程中通过海关,缴纳了行邮税。目前,对于该种货物进境及税收缴纳方式,我国海关并无禁止性规定。而且,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跨境海淘境外商品已经成为我国大陆越来越多普通消费者选择的一种消费方式。通过这种消费方式,普通消费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质优价廉的商品。跨境海淘的消费方式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进入中国的商品,只要在来源国是合法生产、销售的且履行了合法的进境手续,就应当认定为该商品有合法来源。

 

本案判决并未论述蜜淘网是否起到了进口商“首次使用”侵权产品的作用,以及合法来源抗辩是否受地域性规则的限制。但跨境电商的经营模式确实有别于传统进口商。本案中蜜淘网销售直邮产品的流程为:蜜淘网聘请职业买手在美国购物网站下单,先发送至美国仓库,再发送至香港仓库,最后从香港邮寄给消费者。商品进入国内,通过海关缴纳个人自用物品行邮税。

以笔者拙见,传统进口商是在境内获得境外商标权人的相关产品,此时相关产品已经转化为侵权产品。而蜜淘网的代理人在境外获得相关产品,此时该行为在我国法域不具有可责性。这似乎可以解决合法来源受限于地域性规则的问题。另一方面,境外商标权人的产品进入境内时已经转化为个人非贸易性物品,不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这似乎也可以解释“首次使用”的问题。

 

那么如果跨境电商不销售境外产品,而只是作为平台引入境外商家,由境外商家直接向境内消费者销售相关产品,是否就能够规避商标侵权风险?笔者以为不尽然。跨境电商仍需合理注意,避免境内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方兴未艾的跨境电商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模糊商标地域性的边界,让这只“老瓶”装入新时代社会生活的新酒?一切还是未知,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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