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一凡团队
在郑钦文对战维基奇的女子网球单打决赛中,镜头给郑钦文鞋子的特写格外引人注目,社交媒体上网友们也纷纷好奇:“耐克鞋子的logo为什么被贴上了”“郑钦文为何要穿一双补丁鞋”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国家队的赞助商是阿迪,郑钦文个人的赞助商是耐克,郑钦文在以国家队球员参赛时,阿迪不允许运动员穿竞品产品。
国家队赞助商和个人赞助商之间的较量在看台相关人员的穿着中也能窥得一二,看台上,国家队的工作人员穿阿迪,郑钦文个人团队的教练及工作人员穿耐克,赞助商之间看起来和谐相处实际却是在自己的合约范围内寸土不让。极限拉扯的战争聚焦到郑钦文脚上,就出现了一双用胶带把耐克logo粘住的“补丁”鞋。
(看台上的工作人员)
类似郑钦文“补丁鞋”情况,团体赞助和运动员个人赞助权益的较量在赛场上屡见不鲜,例如2018年沸沸扬扬的孙杨“穿衣门”事件,乔丹“梦之队”领奖事件,该类事项的背后其实是品牌赞助权益之争。品牌的赞助权益通过其与运动员的赞助合同确定,值此运动盛典之际,我们也不妨借此了解下体育赞助合同。
一、体育赞助合同中的主要要素
1.赞助主体
体育协会、运动队(俱乐部)、为参加特定体育赛事组成的代表团、某大型赛事的主办方、运动员、教练员个人都可以成为体育赞助合同的赞助主体。根据赞助主体的不同,体育赞助合同也可以概括分为团体赞助、赛事赞助和运动员个人赞助,根据赞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赞助以及财物赞助。
2.赞助商的赞助权益
赞助合同作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其内容相比其他合同通常具有较强的排他性,赞助商会根据赞助主体的特性以及赞助方式和内容约定不同的赞助权益,常见的赞助权益及其关注要点为:
(1)排他的使用赞助产品:即赞助商要求赞助主体在特定场合排他地使用并穿戴其产品。该权益为赞助商的核心商业目的,因此建议在合同中较为详尽的列举被赞助对象需要排他使用赞助产品的场合、情形与地域,并尽可能以清单的方式列明竞争对手,以最大化保证被赞助主体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
(2)配合赞助商宣传:即赞助商要求赞助主体配合赞助商的宣传,如为个人运动员赞助或团体赞助的,建议尽可能明确运动员/核心运动员配合宣传的方式、时间及次数,如其自有社交媒体上品宣3次、配合品牌活动亮相,每次亮相不低于30分钟等等,明确赛事举办方在赛场上投放曝光品牌的方式、时长、广告位大小等。
(3)运动员形象、团队/赛事标识的使用:即赞助商在广告物料、媒体宣传、商业推广等渠道中使用运动员形象、名字、赛事及团队标识、团队运动员形象权益的使用,该类权益涉及赞助商市场推广的权利边界,建议在协议中尽可能明确使用方式、范围、时限、知识产权归属等。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会容易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4)优先续约权:对于连续举行的赛事及个人或团体的赞助中,赞助商可能会争取优先续约权,即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本次赞助商具有优先谈判权,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其签约的权利。
3.违约条款
赞助合同本质是赞助方通过向赞助主体给付财物的方式提升自身商业价值的双务合同,赞助主体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度将直接影响赞助方赞助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建议赞助方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尽可能的明确赞助主体的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和穿着赞助产品的赔偿责任、因自身声誉的降低给品牌造成影响的赔偿责任等。
二、体育赞助合同中的冲突处理
如上所述,赞助主体各有不同,当团队的赞助商和运动员个人的赞助商不同、赛事的赞助商和团队/运动员的赞助商不同时,因赞助合同中排他性赞助权益的约定,可能会产生两方赞助权益条款的冲突,实操中,赞助方和赞助主体会需要相互配合化解冲突:
1.对于个人和团队赞助权益的冲突处理:
赞助合同签订时,赞助主体应全面准确地告知赞助方已有赞助的情况,此次赞助方应在合同中予以例外豁免。如国家权益高于个人权益,当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综合体育赛事时,按照国家队及赛事主办方要求使用非赞助产品不视为运动员违约。运动员也会采取友好遮盖竞品商标的方式避免使用竞争产品而产生赞助合同违约,如郑钦文本次对耐克鞋子商标的遮挡、孙杨及乔丹使用国旗对竞品商标的遮掩等。
需要明确的是,个人及团队作为独立的主体,其均有权作为赞助合同的主体对外签订赞助合同,一般团体利益高于运动员个人利益,但是团体规则并不能够使得个人运动员合同无效,如当年的宁泽涛因违反国家游泳队规定接受个人赞助,宁泽涛和赞助商之间的合同依然有效,宁泽涛需要依据赞助合同履约,但国家队却有权依据其内部规则对其进行处罚,将其退回海军游泳队训练。即体育赞助合同本质仍需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赞助方只能依据合同追究合同违约方的责任而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方,团队和运动员之间的关系则可能需依据其内部之间的规则处理。
2.对于赛事主体与个人/团队之间赞助权益的冲突处理
赛事赞助商的赞助主体一般为赛事主办方,根据赛事影响力及主办方资源及规则不同,赛事赞助有绝对独家赞助,也有相对排他赞助。非常典型的世界赛事奥运会就是相对排他赞助,奥委会在一个行业、地域领域内只选取一个赞助商,排除该赞助商竞品的赞助,奥委会通过《奥林匹克宪章》较好地维护了赞助商的权益,不同于团队和个人的内部人身关系,赛事主办方具有制定赛事规则的权利,因此参赛团队及个人,甚至观众在该类比赛中均应尊重赛事规则,否则可能将会面临被取消参赛资格,赛后取消成绩、罚款、被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风险。赛事中的正式赞助商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反不正当竞争起诉非赛事赞助商。因此,各赛事主办方应当制订明确而详尽的赞助利益规则,保护正式赞助商的权益的同时也能使得个人及团队更好处理赞助产品使用规则。
体育赞助合同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权利种类错综复杂,以上探讨和介绍仅为体育赞助合同中涉及法律问题的一角,一份详尽而完备的赞助合同不仅能够保护赞助方的权益,也能够帮助运动员更好地实现个人价值与体育梦想的平衡。我们期待中国体育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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