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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 以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一般怎么判?
Fri Nov 06 14:09:00 CST 2020 发布人:发布人:华诚小编 下载PDF文件

以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一般怎么判?

 

吴月琴律师团队 王建英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基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找到很多基于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真实案例。那么,对于这些以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怎么判的呢?笔者从诸多案例中选取了一部分进行了研究,发现法院一般会做出四类判决:

 

一、判决卖方赔偿

 

1)卖方无法举证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

判决卖方赔偿的案例中,很多都是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该法条规定销售者应举证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如深圳市龙岗区光旺干货批发商行、彭××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粤民申10457号)中,虽然产品为正规渠道进货,但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证,卖方被认定为无法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2)不是普通食品原料,也不是新食品原料、不是食药同源物品

①如原告王××与被告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湘1003民初589号)中涉案产品中使用的原料“东革阿里”,既不是普通食品原料,不是新食品原料,也不是食药同源物品而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条索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②刘某1与安徽创达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宁0402民初2675号)中果酒中加入“樱花”和“金箔”,樱花”尚未在我国经批准为新资源食品原料,亦未列入《国家新资源食品目录》。“金箔”根据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答复,“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

 

3)卖方被诉之后未出庭,放弃诉讼权利

如梁某洲与深圳市某贸易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粤0307民初408号)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及答辩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涉案产品外包装没有相应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卖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因而被判决赔偿。

因卖方未出庭放弃诉讼权利而判决卖方赔偿的案例还有李××、西安市雁塔区吴浩楠日用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桂05民终1137号)、崔晓林、代海侠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豫0122民申5号)。

 

4)卖方主张商品不是他们卖的,主张他们是代购,买方是职业打假人,但卖方均未举证证明如大连新世纪隆祥贸易有限公司与庄××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民终5883号)。

 

5)卖方提示买受人商品无中文标签,且品质、健康、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项目标准与我国大陆地区标准可能有所不同等事实,被认定为主观上明知进口食品的销售要求,属于明知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如应××与浏阳市枨冲镇小屁妞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784民初1206号)。

 

6卖方在网络店铺中销售的进口化妆品、食品未依法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相应销售页面中也无针对是否备案的描述,被认定为卖方故意隐瞒了这一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如仲××、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4民终701号)。

 

7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作为进口商品,若是食品依然适用《食品安全法》,需要遵守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如深圳文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吉01民终458号)。

在香××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04民终739号)中,因案涉商品辅酶Q10的含量为每颗300mg,推荐用量为每日一颗,即案涉商品的推荐食用量已超过《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6号):“含辅酶Q10的产品,其辅酶Q10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的规定的上限,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8从香港购入的产品,因香港制造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法查到,保健食品中无“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声明标注,在涉案商品标签及说明书中,也未载明食品的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卖方未到庭参加诉讼,不提供涉案食品合法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放弃诉讼权利,被判决赔偿。如张××与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鄂1003民初153号)。

 

9食品中加入“海马”2015年版《中国药典》中载明“海马”为中药材管理的药品,依据“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海马”没有列入其中,不在药食同源范围内,因而被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赔偿如张××与常宁市博商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鄂1003民初64号)。

 

10)未提供有效的涉案产品检验检疫证明,被认定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如重庆和佛静农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渝05民终2383号),蒋×与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民终1498号)。

同样在李××与深圳俊丰盛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川01民终17002号)中,卖方未举证证明该进口食品系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合法入境食品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1)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取得我国药品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被认定为普通食品,而当归、白芍和熟地黄未被列入食药同源物品名单中,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上述药品,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翁××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君达恒通进出口贸易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粤0309民初1130号)。

 

12)卖方在审理中提供了有二维码标签的产品照片、相关的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但其提供的该照片与订单快照中的涉案商品的照片不符,卖方无法证明涉案商品来源于其提供的该批次依法进口商品之中,故认定为涉案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如杨×与洪金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沪0115民初82384号)。

 

13卖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添加黄芪、党参等原料生产的涉案商品已经申报为保健食品或者已经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张××与重庆云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粤0303民初2072号)。

 

14)哥伦比亚/厄瓜多尔麒麟果尚未获得我国准入;且食品包装既无中文标签,也无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证明产品来源的相关信息,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张×与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鲁0211民初3174号)。

 

15卖方主张包装好的燕窝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该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成都悦易达商贸有限公司、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豫11民终589号)

 

16越南产的燕窝不属于我国许可进口的燕窝产品如刘×与东兴市刘李贸易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渝0106民初24608号)中所述:根据国家海关总署发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燕窝产品名单》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我国仅许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的燕窝进口,且境外生产企业也须注册,越南产的燕窝不属于我国许可进口的燕窝产品涉案燕窝产品上无任何中文标识,无法明确生产企业信息、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余××与深圳市龙岗区佳尧食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闽0581民初4311号)中,卖方未举证证明越南进口燕窝系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并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亦未依照法律规定在预包装附注中文标签并提供中文说明书,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讼争燕窝生产企业在进口燕窝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被认定为不符合我国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在李××与泗阳县众兴镇俩朵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粤1702民初5391号)中,卖方则未能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证明,且涉案燕窝包装上未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不符合有关燕窝的进口规定。

 

17涉案商品外包装上印有繁体字不符合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如吴××与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豫0255民初3951号)。

 

18)涉案产品的成分标注含有新资源食品玛咖粉,应当按照国家公告附件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涉案产品并未标注前述内容,消费者食用时存在安全隐患,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陈×与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沪7101民初1039号)。

 

19)仅因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被判决赔偿。如杜××与九龙坡区金果鲜生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案号:(2019)渝0107民初22169号)。

 

20)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职业打假人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中表明“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因涉案减肥产品属于食品、药品领域,所以判决卖方赔偿。如田××与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渝03民终1976号)。

 

21)卖方所销售的俄罗斯香肠属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同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产品,被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如陈××与绥芬河市斯维达俄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渝0107民初4260号)。

 

22根据《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我国允许在泰国进口的植物源性食品不包括柠檬叶干,所以判决卖方赔偿。如陈××与东兴市绿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渝0107民初4118号)。

 

二、判决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买方仅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没有中文标签的瑕疵,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食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被认定为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刘×与哈尔滨市新晚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349号)。

 

2)买方购买涉案商品并非用于生活消费目的,而是通过购买瑕疵商品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和立法精神。如王×、珠海市吉莲茗羽商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粤民申12935号)。

在蒋××、成华区万驰春山商贸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湘02民终413号)中,法院认定,买方不能举证证明涉案食品无中文标签影响食品安全且对其造成误导,明知该食品不符合进口食品生产或销售的条件,故意购买该食品,进而索赔,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初衷。在北京三里屯同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顺义分公司等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3民终3163号)中也作出了类似的判决。

 

3买方在未使用首次购买的涉案产品的情况下,第二次及以后仍多次购买涉案产品时应是明知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故其在清楚存在该些瑕疵的情况下仍选择购买,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院据此不支持买方之后四次购买产品的十倍赔偿请求。如陈××、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好妈妈孕婴童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粤民申12190号)。

 

4销售的燕窝属于食用农产品之列,其销售方式应与其他初级农产品相似,按照《食品安全法》不需要取得许可。如丛××、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辽02民终2238号)。

 

5)职业打假人牟利动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支持其赔偿请求。如崔××、泰坦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鄂10民终260号)、梁××与广州博盈佰利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4民终7号)。

 

6)卖方提供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兽医卫生证书,燕窝进口报关单,委托销售证明,其出售该商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刘×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兴凡仪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辽0303民初209号)。

 

7)案涉产品的购买页面详情标明了案涉食品来源,页面介绍的产品产地也标注了泰国,即谷捷购买时也知晓案涉产品系进口产品且系由泰国普吉直邮发回国内仓库,该事实不会对其购买行为产生误导,判决不予赔偿。如谷×与牟平区亚润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川0105民初5222号)。

 

8)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答复意见的精神,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打假行为不予支持。如张××与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豫1624民初1201号)。

 

9)卖方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葡扬酒业销售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案涉葡萄酒来源渠道合法。如海门市爱仑食品商店与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苏06民终4242号)。

卖方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购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据证实涉案燕窝未存在质量问题。如黄××、广州市越秀区宗儒贸易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闽03民终165号)。

卖方提供了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买涉案商品的支付凭证等用以证明涉案商品来源合法如王×、深圳市神电卫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粤03民终12866号)。

 

三、裁定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涉及的产品是在淘宝平台上购买时,按照《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约定,用户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用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因此裁定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王××与大石桥市余醺食品销售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闽0205民初1561号)、原告何××与被告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湘1003民初1448号)、夏×与长垣县宝晟源农副产品经营部、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豫0191民初25715号)。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下,被告住所地和收货地所属法院均有管辖权。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收货地的直接联系时,法院裁定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下,被告住所地和收货地所属法院均有管辖权。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收货地的直接联系时,法院裁定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肖××与东兴市绿林特产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京0491民初20422号)、王×与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沪0120民初5813号)、王×与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沪0120民初5808号)。

 

四、驳回起诉

1)因无法向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进行送达驳回起诉。如张×与长垣县宝晟源农副产品经营部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晋0403民初1521号)。

2)因被告已经登记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驳回起诉。如陈×与双峰县满玲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沪7101民初305号)。

3)因为该纠纷已由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并已对原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驳回起诉。如巫××与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赣0724民初647号)。

 

五、总结及合规建议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以商品无中文标签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在有些情况下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不尽相同,对适用哪一法条在实践中不一致,客观上有些法条规定本身也存在互相冲突之处,在适用上存在困难造成的。卖方要减轻销售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带来的风险,除了不进口和销售禁止进口的产品,不进口和销售采用了禁止用于食品的原料制成的产品,不进口和销售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之外,对于允许进口的产品,建议保存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购销合同、购买涉案商品的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来源合法的证据,以对抗职业打假人以及其他买方可能提出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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