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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秀波案看原配维护合法权益的诉讼策略
Thu Jan 24 14:51:00 CST 2019 发布人:发布人:杨大地 下载PDF文件

2018年9月24日,25岁女演员陈昱霖在朋友圈发文,自曝与有妇之夫吴秀波的7年地下恋情。陈昱霖自曝从18岁开始就跟在吴秀波身边,在剧组为他洗衣做饭煲汤,期间见证了吴秀波与其他女演员有染。陈昱霖爆料,她被吴秀波的“小四”,女演员张芷溪骚扰,还被吴秀波狠甩,压力过大不幸患上了抑郁症。

 2019年1月18日,演员陈昱霖的父母发表公开信,称女儿陈昱霖去年曝光与吴秀波有染后,吴秀波方报案,以涉嫌敲炸勒索罪起诉陈昱霖,陈昱霖目前被关押在看守所。

  | 以上信息源于网络

自吴秀波事情不断发酵以来,已有多个客户咨询相关问题,归纳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做一些解答。


一、分手时索要分手费,法院是否支持?

通常约定纯粹的青春损失费,不论是作为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非法同居产生的分手费还是恋爱期间产生的分手费,被法院认定无效概率较大。

浙江省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此项内容进行了专门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下列借贷,不予保护,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四川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但是如果是夫妻之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因离婚补偿的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等,虽然名为分手费,但是可以认定为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即使一方承诺给与超出夫妻共同财产总额的补偿款,也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且因为具有一定人身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条款,是不可撤销的。


二、吴秀波已经支付的分手费,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三、吴秀波的配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当前的问题?

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写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一条款当初作为“第三者条款”引发了极大争议,后来最高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复杂,不宜一概而论,在正式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被删除。但是仍然可以看出相关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的思路。

具体到如何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诉讼中,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的,如果是丈夫转移现金给第三者的,一般是判决由第三者返还给配偶。如果是丈夫将不动产赠与第三者的,一般是判决将房产返还。也就是说在遇到房产升值较大的情况下,是否能要回房子还是只能要回出资款,还需要考虑当初赠与第三者房产时的给付方式。


四、采取刑事报案措施是否过头?接下来的诉讼策略应该是怎样的?

根据目前网帖的内容来看,吴秀波是称刑事报案是因为第三者陈昱霖要价过高,拿了三千万补偿款后,还要六千万而引发。

事实上,站在配偶角度上,如果要采取前述民事诉讼要回丈夫赠与第三者的钱款还存在一个诉讼风险,就是如果第三者已将财产转移,那么即使获得胜诉判决,并不代表一定可以将钱款取回,法院判决的执行存在一定难度。

这种情况下再回过来看这个刑事报案就颇有意味,一旦公安机关立案,该笔款项作为赃款,追缴力度就远高于一般民事诉讼。这种情况下取回赠与第三者的钱款会容易很多。对于配偶来说,又能让第三者坐牢,又能把钱款抓牢,何乐而不为。只是苦了吴秀波和吴秀波相关这么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价,这也算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代价吧。

至于搞定第三者以后,是否考虑离婚,那就全在配偶一手掌握之中。如果能够像刘强东事件里的奶茶,或者陈思诚出轨时的佟丽娅一样接受浪子回头的,那么可以考虑在这个阶段固定证据,并将股权、房产或其他财产,以婚内约定的形式,在夫妻之间重新作出对女方有利的分配。当然如果像大多数人一样无法忍受出轨的,可以乘胜追击,将出轨证据直接呈上法庭,作为丈夫过错的证据,法庭在分割财产时一般会对无过错方予以酌情倾斜。


五、关于律师咨询费

事发之后网上传播的关于第三者陈昱霖不请律师,执意冒险导致被抓的文章被各路律师当作营销利器转发解读,宣称这是不出律师费或者免费咨询的后果。这种逮着机会就试图恫吓当事人,想吓出律师费、顾问费的做法,实在不敢恭维。对于有一定规模或一定业务量的律师来说,律师咨询费并不是结果,而是手段。咨询费并不在于金额多少,实际上是起到了一个筛选客户的作用,不愿意支付咨询费的客户,往往也是不尊重社会规则的客户,是不认可知识价值的客户。筛选掉这样的客户,反而能够节约律师不少时间,也能够规避掉一部分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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