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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研究 | 客户咨询实录:股东往公司打钱,是“投”还是“借”?
Fri Jan 09 11:38:00 CST 2026 发布人:发布人:华诚小编 下载PDF文件

阅读前言


最近,一企业主王总向周律咨询,他的公司因经营困难,被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总提出,自己曾多次向公司账户转账共计数百万元,应视为对公司债权的清偿。然而,债权人却主张这些款项是股东出资,王总无权以此抵偿公司债务。一笔笔转账,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这不仅是王总的困惑,更是无数企业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博弈的核心法律问题。


1、核心之辩:股东出资与股东借款的法律分野


要厘清王总的问题,首先必须穿透表面转账行为,看清其法律本质。


股东出资,是股东为获取股权、成为公司所有者而向公司进行的永久性资本投入。其核心特征在于 “财产权的转移” :一旦出资完成,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公司,成为公司独立责任财产的基础。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需承担法律责任。这好比将个人资产注入一个共同的“资金池”,以壮大池子的体量,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股东借款,则是股东作为债权人,向公司提供资金融通的民事借贷行为。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资金所有权并未转移,公司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这更像是股东将钱“暂存”于公司这个“资金池”,池子只是代为保管,所有者仍是股东。


二者的混淆,直接冲击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并可能在股东之间、股东与外部债权人之间引发激烈冲突。


2、司法认定:如何穿透迷雾,识别资金真身?


当公司内部财务记载不规范,转账时备注模糊,纠纷便随之而来。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仅凭一方的说辞或孤证下定论,而是会进行 “全景式审查” ,综合多项证据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倾向于认定为“股东出资”的典型情形包括:

1、金额与时间高度吻合:转账数额、时间与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完全或基本匹配。

2、备注与公示信息明确:转账凭证明确备注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实缴出资信息与转账金额一致。

3、内部文件相互印证: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中,明确将该笔款项约定为出资。

4、财务记载持续一致:公司的财务账簿、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在多个会计期间内,均将该笔款项记载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倾向于认定为“股东借款”的典型情形则相反:

1、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股东已足额完成其认缴出资,后续转账与出资义务无关。

2、转账行为零散随意:款项金额零散、支付时间间断、缺乏规律,不符合通常的出资安排。

3、备注与记载明确为借款: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且公司财务账簿、报表中将其记载为“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借款”。

4、缺乏出资合意证据:没有相应的股东会增资决议,其他股东对此不知情或未认可。


3、风险雷区:股东债权能否直接“抵销”出资义务?


在王总的案例中,他还存在一个常见误区:认为公司欠我的钱(借款债权),和我欠公司的钱(出资义务),可以直接“抵销”。


这种想法在实践中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极高。股东出资义务与公司对股东的负债,并非简单的双向金钱债务。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涉他性,关系到公司资本的充实,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原则上不允许股东或公司单方行使法定抵销权。


有效的抵销,通常须满足严格条件:

形式要件:必须经由公司股东(大)会形成有效决议,明确同意该抵销安排。这体现了公司意志,保障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与同意权。

实质要件:抵销行为不得损害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时允许抵销,相当于用本应充实公司资本的财产优先清偿了股东自身债权,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周律认为,在接近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公司中,司法实践可能参照“深石原则”,将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列为“劣后债权”,即须在其他普通债权人完全受偿后,方可清偿。这意味着,王总希望通过抵销来回收资金的设想,在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时很可能落空。


4、特殊情形:超出认缴出资的转款算什么?


对于股东超出认缴出资额的转账,性质认定更为复杂,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或其他应付款。


关键在于审查是否有“增资”的合意与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裁判观点,判断是否属于增资,需严格审视:


是否有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增资决议?

股东间是否有关于该笔款项为追加投资的协议?

公司财务资料是否长期、一致地将其记载为资本性投入?


若缺乏上述核心证据,即便股东声称是“为支持公司发展”,法院也倾向于认定为对公司的一般性债权(借款)。因此,“程序合规”与“记载清晰” 是决定款项性质的生命线。


【周律提醒】


回顾王总的情况,其风险主要源于财务管理的随意性。为避免重蹈覆辙,周律向所有企业股东提出以下核心建议:


1.意思表示要“明”:任何一笔向公司的转账,务必在备注栏清晰注明“投资款”“借款”“资本公积”等真实用途,杜绝空白或模糊表述。

2.内部程序要“全”:涉及出资、增资,必须严格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形成书面决议;涉及借款,应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利率、期限。

3.财务记载要“准”:公司财务人员必须根据款项性质,准确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对应科目,并在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中保持一致。

4.公示信息要“实”:及时根据实缴出资变化,更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使之与内部账册、银行流水相互印证。


总结而言,股东与公司间的资金往来,绝非“左手倒右手”的家事。每一笔款项的法律定性,都是一次严肃的权利义务界定。 在“投”与“借”之间的模糊地带行走,无异于为公司未来的纠纷埋下隐患。唯有树立牢固的财务合规意识,让每一笔钱都有名有分、有据可查,方能保障股东权利明晰,公司治理稳健,筑牢抵御债务风险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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