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面应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 解读“人脸识别”新司法解释
吴月琴 季晓锋
引言: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对国家与社会公共安全、经济发展均发挥着重大作用。但近来,存在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现象,如门店使用“无感式”技术进行人脸识别、物业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平台强行索取人脸信息、部分网站公开售卖人脸信息等现象,引发社会担忧。2021年4月9日号称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纠纷二审宣判,该案判决也从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下出发就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何划清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边界,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人脸识别民事案件规定》)将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人脸识别民事案件规定》将成为人脸信息主体的维权指南,也可作为企业数据信息合规的标杆。
本文梳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对具体规定逐条解析。
一、条文亮点
l 对涉及人脸识别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
l 根据侵权行为的模式分配举证责任
l 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
l 规定信息主体的删除权效力高于合同约定
l 与《民法典》充分衔接
Ø 明确人脸信息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人格权益
Ø 侵权行为的考虑因素
Ø 规定侵权免责事由及例外
Ø 规定数人侵权情形下的责任
Ø 规定赔偿数额认定方法
Ø 规定格式条款的效力
Ø 规定共同诉讼、公益诉讼的救济途径
Ø 规定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二、新规影响
u 个人信息保护在行政监管与法院司法方面共同发力,行政性法律法规与民事法律法规互相衔接,互相贯通,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在不同部门法之间得以互相借鉴。对企业而言,合规工作有了更多可参考的依据和标准。
u 相对于行政监管措施,民事案件牵一发动全身,《规定》中人格权侵害禁令若被激活,将使企业在民事案件之外承受更重的舆论压力、监管压力。
u 涉及人脸识别的民事侵权行为模式类型化、明确化。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作为自然人起诉的前提、法院判决的依据、企业应诉的关键以及企业合规的参考标准,应被重点关注。
三、《规定》条文逐条分析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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